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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营运被查后表示不服 一服务社状告运管处败诉

2005-11-15 07:05来源:南国早报

  南宁市三禾服务社用一批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今年6月下旬,这些没有《道路运输证》的电动车被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暂扣。由于不服运管处的行政决定,该服务社将运管处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其败诉。

  据被告方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委托代理人介绍,今年6月23日上午,执法队员在火车站附近发现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上搭乘着一男一女及少量货物。经询问,男乘客说他以4元的运费搭乘了这辆三轮车,到目的地后再付费。当时,该三轮车司机周某不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并拒绝在暂扣物品通知书上签字。执法人员只好将三轮车送停车场保管,并告知司机到运管处接受调查,同时还对现场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7月8日,周某到运管处接受调查,签领了暂扣车辆通知书,并称自己所驾驶的三轮车是三禾服务社的,自己只负责开车,每月领取600元的工资。

  据了解,6月16日和17日,南宁市运管处也分别查扣了该服务社李某、巫某用于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该服务社社长陈某以社区的名义向运管处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要求,运管处也给予了从轻处理。但运管处暂扣周某驾驶的三轮车后,并没有再次从轻处理。

  8月上旬,陈某把运管处告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诉称该服务社是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经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再就业灵活性劳动组织,属非盈利单位。原告认为被告的执法人员扣押车辆不出具任何手续,其暂扣行为是非法的,要求法院撤消被告作出的《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暂扣物品通知书》的行政决定,并返还扣押原告的车辆。

  经过调查审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和管辖依据,有权履行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职责,被告认定原告存在营业性道路运输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该服务社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原告的服务社至今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在查清原告车辆系无证营运后,被告决定暂扣其营运车辆,并将暂扣物品通知书送到有关人员手中,其程序没有不当之处。原告关于服务社属于灵活性就业劳动组织即不应扣车的理由,因无法律和政策依据而不能成立。11月4日,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运管处于7月8日作出的行政决定,驳回陈某要求运管处归还被扣留财产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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