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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非法营运拒交罚款 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2005-11-04 01:01来源:深圳法制报

  昨天上午,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市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非法营运车主刘华辉一案,刘华辉未到庭,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04年7月19日21时,刘华辉驾驶车牌号为粤B3H568的私家小汽车,搭载乘客吴某从罗湖口岸附近到龙岗区布吉。行至建设路口时,该车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乘客吴某证实其与车主并不相识,到目的地后需向车主支付50元车费。在进行调查取证之后,执法人员暂扣了该车,并向车主作出了《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2004年7月20日,市交通局运政监督分局依法对刘华辉罚款3万元。

  刘华辉不服该处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9月17日,市政府对行政复议作出答复:维持交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刘华辉对此不服,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4日,福田法院调查审理认为刘华辉属于非法营运,交通部门可以对其罚款3万元。刘华辉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4月30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刘华辉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今年6月6日生效。但刘华辉一直拒交罚款及滞纳金。

  据了解,市交通局要求刘华辉交纳非法营运罚款时间,从2004年8月5日起计,即作出《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市交通局于今年7月20日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JT0035792号《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刘华辉予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及自2004年8月5日起至刘华辉缴纳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样算来,刘华辉每日要缴纳900元罚款,到今年7月20日为止,他要向政府缴纳的非法营运罚款及加处罚款累计达35万元。

  福田区法院于昨天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查,法院认为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局对刘华辉做出的《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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