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申请有新规
2005-11-03 07:43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机动车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简称超限物品)的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不再属于交警部门的行政审批范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但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交警部门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
原《四川省道路交通超限运输准运证》停止使用和核发,交警部门使用《四川省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表》对运输超限物品的车辆进行通行指定。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向始发、途经、到达地的市、州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申领《四川省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指定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表》,由其指定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但仅在本县(市)内行驶的,可以到县(市)交警大队办理。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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