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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首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顺利完结

2005-11-02 08:41来源: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赞军

  昨日,淮安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从该市清河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701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这标志着该处实行交通行政案件优化处罚执行方式以来,首次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顺利完结,拖了5个多月的两起交通行政案件终于结案。

  2005年5月27日,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苏H03300中型客车未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进行营运,擅自在市区八二医院门前停靠招揽旅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淮安市运输管理处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对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样, 2005年6月1日,淮安市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接到张女士等人寄来的人民来信,信中反映张女士、张先生以及苏先生等三名乘客于2005年5月31日下午在南京乘坐淮安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的苏H04286客车到淮安市区,三人均付给车主车费20元,该车行驶到洪泽县东双钩时,该车车主强行将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共16名乘客赶下车,随即将车开走。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该车在营运途中将乘客摔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6月13日该处依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做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采取“老赖”的做法,对处罚决定不理不睬。为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管理部门的权威,10月8日市运输管理处依法向市清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法院通过审查,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5)河非行审字第33号、34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的两个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作出生效裁定,并于10月31日强制执行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7010元。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在淮安市运输管理处历史上还是件新鲜事物,是该处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全新尝试,它为日后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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