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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应总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全局

2005-10-19 06:49来源:四川省江油市交通局运管所 谢兴义

  安全是道路运输的生命。道路运输行业是一个关联着千家万户的行业,如果不能做到安全生产,旅客的生命、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社会的安宁都将受到损害和影响。那么,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如何来抓好安全监督,促进行业的全面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的呢?这是摆在所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安全监督应该总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全局。下面仅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谈一点体会,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一、明确安全监督管理与道路运输管理的关系

  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道路运输条例》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道路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并且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从业人员教育,遵循道路运输操作规程,安全源头监督等8个方面就加强行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交通部还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任务是“三把关、一监督”。即:一是严把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不符合道路客运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准从事道路客运);二是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不符合车辆技术等级的客车不准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三是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未经过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不准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一监督就是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监督客站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安全监督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一项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安全监督是保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必须引起每个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中,都应该抓好安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和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扎扎实实地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搞好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法治的原则,越权就是行政违法。因此,我们必须遵从“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明确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从以上叙述,道路安全监督是道路运输管理的神圣职责,笔者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了解程度认为,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该运管机构管的,什么该企业管的,什么该交警管的,一定要分清,不能混淆各自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职责;不要去做哪些不属于运管部门做的,而且也无力做得好的工作。而且《道路运输条例》从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开始到经营的整个过程都作出了详尽规定,总揽了整个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全过程,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认真履行和执行呢?

  第一,必须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符合年龄不超过60岁,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等相关条件。从车辆入市和从业人员入市在源头上加以严格的控制。同时,严把道路经营者的资质关,对没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律不准许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换句话说,准入道路运输市场必须一要合格车,二要合格人,三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一不可。

  第二,客、货运输经营者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循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五,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

  第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维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提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要认真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8个具体环节,履行职责,抓好落实,就搞好了安全监督管理了。谁也不能保证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出事故,只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就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只有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和职责,才应该负法律责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道路运输条例》对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还有超速和疲劳驾驶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处理。而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这三项违法操作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都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这就更加从法律上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利是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和卸载的实践中,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往往得不到乘客、货主的理解和配合,经常发生阻挠执法、抗法的情况。这更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监督上的职权是相当有限,而只能在源头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突出重点,认真履行好行业安全监督职责。

  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是全行业的安全监督,不能重此失彼,运管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行业管理中的安全责任意识。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阶段突出重点,逐项抓好抓细,把安全监督工作融入到整个行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1、健全行业安全监督制度。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责任制,能在全省统一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运管机构平时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具体抓好从严从细,必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客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一定要做细致。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检查,要着重检查“安全例检岗、证件检查岗、三品检查岗和出站签单登记岗”四个岗位的人员是否坚持上岗,四表两单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明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因为这四个岗位的工作流程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落实“五不出站”的规定是否过硬,这是客运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的工作,尤其是运政驻站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记不能掉以轻心,不然一旦出了事故,四表两单的记录是最能说明客车出站前的安全检查情况的。

  3、克服安全监督上“重运输、轻维修”的倾向。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必须要合格车才能准入运输市场,目前,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车辆不仅有经营性的车辆,而很大部分是非经营性的车辆。而大部分“二手车”冲击正常的运输秩序(黑车),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要加大力度打击维修报废车,擅自改装车和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防范未然。

  4、加强经营性机动车驾驶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应尽快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管理,统一培训教材,规范考试大纲,按级定标准,定考试科目,加强驾驶培训的管理。不能盲目跟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年审驾驶证的作法,而不年审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为“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只有把好人员关,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生产。应尽快出台适应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办法,加强重复培训和升级培训以及查验工作。严禁“职业杀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尤其是客运市场。以保证有“合格的人”准入道路运输市场,满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的需要。

  5、建议尽快在全国统一制定治理“三超”的法规。因超载、超速、超时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又没有规定只处罚不纠正的具体处理措施。加之,一事不二罚的规定,“三超”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为有效制止“三超”现象,应尽快在全国统一制定治理“三超”的法规,用重典来根治“三超”,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综上所述,全体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在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监督贯穿到行业管理的每一个细节,踏踏实实地抓好“三把关一监督”工作,重点放在落实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客站五不出站”基础方面的监督,做到口勤、腿勤、手勤,多下基层去检查,督促做好记录。使领导干部心里都有本安全帐,行业管理就会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发展。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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