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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举行首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5-10-14 07:27来源:焦作日报

    9月29日上午,市运管局会议室座无虚席,我市首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听证会在这里举行。

    据了解,河南沁阳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豫H58099号危险品营运货车运输二硫化碳。6月2日,该车在宁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七营镇马莲段发生二硫化碳泄漏着火事故,导致货物、车辆焚毁报废,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依据固原市安监局【2005】37号文件认定的:托运方河南沁阳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托运化学危险品时,未向承运方告知所托运的化学品的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认为龙飞公司的托运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和规定,构成了违法托运,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罚款数额较大,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会上,市运管局调查人员陈述了该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认定的事故发生原因,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辩解:37号文件对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不详细、不客观,该文件针对的是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是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且未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下文,是违法的;双方运输合同书及附件、技术说明书、证人证言证明当事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随后,双方再次进行辩论,调查人员认为: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当作为37号文件的一部分,报告内有时间、地点、事件等详细内容,所以不能认定37号文件的内容不真实,不客观;37号文件虽然是针对豫通公司的,但该文件是按规范程序印发的,合法有效;当事方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处罚无关。当事人的代理人表示:如果调查方以37号文件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会对37号文件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并恳请市运管局先不要作出处罚决定,等待法院判决,以免造成错案。市运管局同意了其请求。

    此次听证会体现了车货主能够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增强了;对运管执法人员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拉开了我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向透明化、规范化迈进的序幕。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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