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一违章车主耍聪明 状告交通局不作为遭败诉
2005年10月13日,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莒县龙山镇种子站状告莒县交通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案件败诉。
原来,莒县龙山镇种子站一农用运输车自2005年5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在其车籍所在地-莒县交通局龙山交管所缴纳交通规费。7月7日,在其参加今年的道路运输查验时,龙山交管所告知其先补缴所欠规费后,再参加道路运输查验,而其拒不缴纳规费,于2005年9月12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莒县交通局龙山交通管理所依原告未在其所缴纳交通规费为由,拒绝为原告审验《道路运输证》,原告多次去被告处要求被告审验原告的《道路运输证》,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作为,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审验《道路运输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莒县交通局在2005年4月18日,已在全县范围内下达了《开展2005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及经营证件查验工作的通告》。在通告中,明确告知了对道路运输车辆查验的7项内容,其中内容4规定了“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交通规费”。7月7日,原告所属车辆到龙山交管所申请查验时,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车辆存在漏费情况,只有按规定补缴后才能进行《道路运输证》查验。时至2005年10月13日,原告也未补缴所欠规费。
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莒县交通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仅要到莒县交通局龙山交管所补缴所欠规费和相应的滞纳金,还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相关链接:《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路费严格按车辆户籍征收。《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规费缴纳实行审验制度。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应当对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由此,笔者奉劝各运输业户,营运车辆应当按时、足额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规费,拖、欠、漏、逃交通规费的,不仅要补缴所欠规费,还应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严重者还要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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