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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05-09-20 07:05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 蔡红

  昨日,省政府正式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规实施将使湖南汽车维修行业更加透明,新规中关于出厂保质期、维修车出厂前须“体检”等方面的制度保护了广大车主的利益。

  三情形要签书面合同

  新规明确,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应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即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中无明确规定的;经营者或托修方有一方要求签订合同的。经营者需变更合同或者约定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卖假配件者将受严惩

  假冒伪劣配件是在修车过程中令车主最头疼的问题。新规规定,将严惩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规提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或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不得拼装或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及其他配件等。凡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机动车修好后,许多车主一开了之,这种状况也将得到改变。新规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须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未经维修质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规还明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此外,经营者承修外观严重损坏的车辆或托修方要求车辆解体、改变外观、配置车辆钥匙的,应当留存送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车辆号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并将资料保存2年。同时车子不是修完就了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二级维修以上的车辆,还须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保存2年。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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