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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中的运用

2005-09-16 06:55来源:中国交通报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逐步为我国所接受并在公路建设上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

    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前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即新编FIDC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FIDIC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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