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种情形被认定为非法改装车
2005-09-16 06:54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山东省交通厅本月上旬下发通知,对擅自改装营业性车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规范,统一了全省标准。
对已取得有效证件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普通货车改自卸车等;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货运车辆增加轴数或增加轮胎数;车厢(含车架)长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30厘米以上,宽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10厘米以上,高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20厘米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一律暂不视为擅自改装车辆。
对擅自改装行为,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取得有效证件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普通货车改自卸车等;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货运车辆增加轴数或增加轮胎数;车厢(含车架)长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30厘米以上,宽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10厘米以上,高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20厘米以上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一律暂不视为擅自改装车辆。
对擅自改装行为,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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