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为乡村道路旅客运输立法
2005-09-15 08:24来源:湖北省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刘纯峰
为规范乡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提高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近日,我省出台了《湖北省乡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这些新规定将为我省乡村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设置了基本市场准入门槛。1、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且经检测合格,其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证,经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二是强化了安全要求,县(市、区)政府公示的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乡村道路以及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无法避开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不得开行乡村客运班线。同时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和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三是经营方式可以更灵活。对乡村客运线路、班次、时间不作具体规定,允许乡村客运班车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四运营质量监管得到强化。是乡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乡村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不予许可。
据悉,在我省的获得乡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后,将有6年经营期限。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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