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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十大问题”之对策

2005-08-26 09:26来源:《中国公路》2005年第15期 作者:石永强

  目前,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即[91]交工字714号文件。从该文件实施之日至今,社会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714号文件已不适应当今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而且有些省份由于种种原因对基层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加以限制或扩张,给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714号文件亟待修改完善。

  问题

  1  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与稽查地征稽机构在征收管理中的权限划分不明,其后果则是养路费“互不计征”原则遭到破坏,尤其是省内车辆存在互相计征问题较为严重,省际间也存在互相计征问题。纵观714号文件,养路费征收贯彻的是车籍所在地管辖权原则,这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中有所体现,但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中却没有类似规定,而且第十六条规定却是“一处交费,通行全国”的原则。

  2  车籍所在地的真实含意不明确,其后果是难以对纳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当前,机动车辆异地上牌照现象大量存在,机动车牌照号所在地与纳费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导致事实上一车有两个车籍所在地的问题。在实践中普遍执行的是牌照号所在地为车籍所在地原则,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费义务人所在地才是事实上的车籍所在地。

  3  对大吨小标车辆的处理没有明确依据,尤其是对省际间跨行的大吨小标车辆没有处理依据,其后果是造成国家规费的大量流失,也造成运输经营者间的不公平竞争。按第二十条的含义,稽查地征稽机构只能对无养路费票证的跨省际行驶的车辆有处理权,而对大吨小标车辆则是无处理权的。有些省份将养路费的“互不计征”原则扩大至省内车辆,因此严重削弱了稽查地征稽机构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权。

  4  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与稽查地征稽机构对省内行驶的车辆的处理权相同,其结果很可能造成补征养路费和处滞纳金重复处理的现象存在,从而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在贯彻省内车辆“互不计征”原则的省份,稽查地征稽机构事实上对漏费车辆无处理权,难以调动其治理的积极性。对于实行微机管理的漏费车辆,稽查地征稽机构和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都可以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必然会出现重复征收养路费和处滞纳金的问题,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一问题。

  5  对跨省行驶的无牌照车辆、报停偷驶车辆、倒换牌证涂改养路费票证等行为的处理依据不明确,是按第二十条规定还是按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说明,其结果使征稽人员无所适从。

  6  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扼制倒换牌证66违法行为,致使套牌车大量存在,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虽然第二十三条对倒换牌证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践中很难发现,仅以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对这种行为又未规定什么处罚措施,或处罚很轻,起不到应有效果。

  7  稽查地征稽机构很难准确判定大吨小标车辆的征费计量,难以治理大吨小标车辆。判定车辆征费计量的依据是车辆行驶证所载车辆型号,但在实践中大吨小标车辆的当事人往往拒不出示行驶证,致使核查工作无法进行,从而找不到处理依据。

  8  稽查地征稽机构对拖欠漏逃养路费2个月以上及报停偷驶的行为难以认定,取证难是最根本的问题,其结果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难以执行到位。

  9  现有规定存在轻责重罚、重责轻罚问题,不利于促使纳费义务人自觉接受养路费征缴管理。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觉接受征缴管理是纳费人应尽的义务,但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对恶意漏费的处理显然大大轻于对报停偷驶的处理。报停偷驶是在自觉接受征缴管理后出现的违法行为,而对于不接受征缴管理且长期恶意漏费的行为则只能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不存在报停偷驶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恶意漏费现象又得不到有效治理,助长了恶意漏费行为的发生。

  10  征缴管理未区分车辆的使用性质,没有体现当前对车辆已实行分类管理的实际,其结果是对各类车辆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实践中拖,摩类涉农兼营运输车辆并未实行微机台账管理,其他类车辆则已实行微机台账管理,因此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但714号文件则规定采用同样的管理方式,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益。

  对策

  对跨省行驶的所有车辆和未跨省行驶但跨县、市行驶的应实行微机台账管理的车辆实行严格的互不计征原则,即实行严格的养路费补征和处以滞纳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管辖权原则,这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又可避免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与稽查地征稽机构职权重叠问题,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收养路费和处滞纳金现象的发生。

  稽查地征稽机构对漏费等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制原则,这既有利于明确划分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与稽查地征稽机构的职权范围,又有利于促进纳费义务人依法自觉缴费,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行为。对漏费行为实行罚款,可有效杜绝钻省际间费额标准不同的空子。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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