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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有新规

2005-08-16 09:52来源:焦作日报 作者:秦艳

    客运经营者倒客、卖客等行为一旦被查实,将会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至3000元。这是8月1日在全国开始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新规定。新规定中四大看点制约经营者行为,保护旅客切身利益。

    一、客运票价必须对外公示。《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志,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客运司机实行“准入”制度。《规定》要求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准入”制度,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者才能被录用,客车司机不能超过60周岁。同时,为保证乘客的安全,长途客运司机连续开车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

    三、经营者应为旅客投保。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如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载客额满可搭载儿童。《规定》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客运站经营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可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此外,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欺骗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中途换车或者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否则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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