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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经验谈(二)--三家联动的“成渝模式”

2005-08-16 09:39来源:《中国公路》2005年第14期 作者:张钧 刁斌

 代表公路:成渝高速公路(西段);

  管理模式:公司、交通执法支队、交警三家管,交通执法机构由省厅派驻;

  经费来源:养路费

   管理实践


  成渝高速公路(西段),1995年建成通车,是西南地区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先是按照  “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试行管理,在成渝沿线设6个管理所,管理所设由交警人员组成的“交通安全管理科”和由交通执法人员组成的“路安科”。后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从一家变成三家,即交警、交通执法和高速公路公司。成渝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明确了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的5个关键问题。

  1、路政管理体制

  1999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中的职责分工问题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管理、稽征、收费稽查、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管理。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照《公路法》和《公司法》负责其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或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养护、收费、经营管理工作和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等有偿服务工作。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大)队是省交通厅领导并派驻到各高速公路公司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行使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管理、稽征、收费稽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2、路产的损坏补偿

  《公路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路产损害补偿费是单位或个人因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而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坏的高速公路、恢复高速公路路产原有功能的费用。这就意味着,路产损坏补偿只是路产经济损失的补偿,其补偿数额的大小,应该以实际损害为标准,不应该包括行政处罚部分,也不应该有惩罚性加收。至于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害赔偿费的收取方式,笔者认为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收取,并应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交通路政部门的监督。路产补偿金额由高速公路公司管护人员与车辆肇事人员按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公布的《四川省高速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或有争议的,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这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笔者认为,上述裁定和复核就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也就是说,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在路产损坏赔偿案件中是一个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几年来的运行情况,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多数都是由高速公路公司和侵害人协商解决,少数经交通执法机构裁定后都得到了及时的赔付。

  3、对高速公路公司的监督管理

  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是省交通厅领导并派驻到各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国家对高速公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对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也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保证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对高速公路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高速公路上的养护施工作业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管,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及时恢复损坏路产,按公路养护标准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行政许可和监管

  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的要求,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要对高速公路上的施工、养护作业、广告设置和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行政许可,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控制,并对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控制,并对因此而造成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交通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是省交通厅派驻到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行政执法机构,其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是由四川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列支的,这样可以保证交通执法机构能站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立场上行使国家执法权。但笔者认为,其经费来源也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提供,因为这个机构是专门成立的服务于这条经营性收费公路,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根据交通部1996年公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批准转让经营权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由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所需经费由经营公路经营权的机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国家财政部、交通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号)第四十五条也规定,路政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列入高速公路公司营业成本中的其他成本支出。但这笔经费的支付方式应做一定的调整,不宜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直接支持给交通执法机构和人员,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划到省交通厅或省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再由厅、局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根据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的支出预算下拨经费。这样才可以保证交通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地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现状分析

  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成渝高速公路(西段)建立了“三家合管”的管理体制。即按四川省公安厅要求在交警总队内设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各高速公路成立交警支队,各段设交警大队,主要职责为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等工作,按省交通厅要求设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各段设交通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政管理、巡查,维护路产、路权和行车秩序,负责损害路产的事故处理,依法查处和裁决路政赔偿案件,监督路政赔偿的执行,审批道路施工、养护作业、广告设置和超限运输等,成立高速公路公司,下设管理处,主要职责为负责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养护维修、绿化、清障救援等。这种管理体制相对于原来的管理体制和现在高速公路发展的要求,都存在一些弊端。

  一、对管理而言,管理成本增加。管理单位由一家变为三家,管理人员增多,改制前执法人员有150人左右,改制后增至220人左右;管理手段落后,案件处理现场仍是“用手写、用脑记”的落后方式:车辆增加,改制前用于执法的车辆有30辆,改制后增至50辆:机构重复设置,改制前一个管辖段内执法部门只是一科室,改制后三家单位都设有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办公场地重复建设、设备重复购买等,造成资源浪费严重,设施、设备利用率低,管理成本增加,不利于实现高速、高效和最大化效益的发挥。

  二、对服务对象而言,管理环节增多,办事效率降低。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都要跑三家单位,手续和环节增加了,不利于实现高速、高效的良好服务形象。

  三、在法规制度方面,管理中易出现空挡。高速公路的管理法规尚未健全,特别是对高速公路的行车知识宣传不够,加之执法主体的多元化,企业不具备执法资格,易造成路产、路权的维护困难;对人为破坏道路设施设备的管理、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等,主要靠人的素养和道德观念约束,而不是靠法律。

  四、在管理体制方面,管理、协调难度增大。不但高速公路路内的三家单位需联系、协调,高速公路的治安、消防等属地管理的工作也需要与地方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协调,另外,有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还要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部门联系。由于高速公路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管理部门隶属不同,道路交通信息分散,不能共享,其他单位难以及时了解和反馈,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疏导和交通设施抢修工作经常延误,有时甚至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的不良现象。

  高速公路属于公益性事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经营性质特殊,承担了一部分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履行了政府的一些职责、职权,与单纯的企业有本质区别,如承担“绿色通道”、“邮政通道”等职能,受政府政策界限,很难达到真正的“政企分开”。而这些与高速公路要体现的高速、高效、有机协调不相适应,高速公路需要高速度,需要信息传递快速准确,特殊情况反应迅速灵敏,需要各相关单位协调运行。惟一途径就是成立指挥和管理中枢,统筹各层次,利用科学的管理力、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象,建立一套全天候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全新的动态管理,需用全局观念做长远规划。

  探索方向:

  联勤联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

  成渝高速公路公司和交通执法支队、交警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面临着确保道路畅通、维护路产路权和让社会满意的共同任务。如何在管理中实现科学的协调与配合,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整合、利用管理资源,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是摆在三家单位面前的现实问题。经过论证,成渝公司、交通执法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三家单位于 2004年4月成立了协调办,通过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对各部门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进行协商,促进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办领导小组包括三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建立了常设机构,配备了日常工作人员。协调办综合行政区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全长226公里的成渝高速公路(西段)共分成三段进行管理,平行设有三个管理处、三个交通执法大队和三个高速交警大队,统一规定了各部门的管辖路段,避免管理、执法活动出现交叉。

  为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三家单位又建立了联勤工作制。成渝高速公路三个辖段分别成立联勤领导小组,联勤小组由三家单位共同派人组成,小组成员包括管理处处长、交通执法大队长、交警大队长和与道路保畅通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并指定小组负责人进行日常事务的协调。

  为确保道路保畅工作的顺利开展,联勤领导小组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第一,利用各管理处监控分中心建立了24小时信息处理指挥中心,通过道路巡查、收费站点、气象台和指定信息提供单位收集整理与道路路况有关的信息,做到了信息共享。第二,确定联勤巡逻的基本工作方式。联勤办三家单位分别派出1辆车作为联勤巡逻车,统一制定了联勤巡逻标志,专门用于联勤巡逻。路产管护队员、交通执法人员和交警采用人员混编、错时巡逻的方式,对管辖路段内路产路权的维护、违章行车的制止、道路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了效率。第三,联勤领导小组综合各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特点,制定了环环相扣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并严格执行,避免了工作人员相互推诿,又防止了当事人钻事故处理的空子。第四,为促进联勤工作的顺利开展,联勤领导小组每月召开 1~2次联勤工作会,定期总结工作情况,针对前一段时间在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并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此外,联勤办还制定了施工路段保畅通工作预案、群体性阻断交通预案、特殊天气情况保畅工作预案等各类事件处理预案,将工作落实到人,保证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当然,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为适应当前高速公路管理模式下的权宜之策。随着管理观念的不断创新,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高速公路的发展将更具潜力。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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