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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公路路政管理的理论研究

2005-08-09 09:27来源:《中国公路》2005年第14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高速公路。截止2004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3.42万公里,27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有高速公路,其中通车里程超过1000公里的就有16个省。总里程增长之快,技术水平提高之快,路网调整之快在世界公路发展史上都是少见的。目前,中国的收费公路已经超过11万公里,占全世界收费公路的80%。

  世界上有高速公路的国家,其管理机构基本上是一个国家一种固定统一的管理体制。而我国不同,目前的高速公路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组建省政府直接领导和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性质的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按企业方式运作,基本上脱离与交通厅的行政隶属关系,二是组建由省交通厅领导兼任董事长的投资实体进行管理;三是成立事业性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由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不同,导致全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很乱,有的叫高管局,有的叫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叫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还有的是一路一公司。管理单位的性质也不统一,既有事业单位,也有企业,还出现了中外合资的高速公路企业,这都是“谁投资,谁经营”,“谁建设,谁管理”的后果。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和传统管理模式固有的制度性障碍等因素的影响,公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根据收费公路发展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尤其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进行理论梳理和制度建构。笔者现从法律规定、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几个方面说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意义,与大家探讨和交流。

  一、法律规定提供了依据

  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最初见于1996年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批准转让经营权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由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所需经费由经营公路经营权的机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之后,《公路法》和交通部的《路政管理规定》沿袭了这一做法,均明确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这些规定对于规范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政管理保护国有资产

  公路路政管理权属于国家行政权,是基于国家对公路资产的所有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力,不可能也不应该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享有。在收费公路出现之前,公路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随着收费公路的出现,原来投资主体是国家的格局被改变,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多元化,使公路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被提出,在公路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中,公路所有权主体常常被混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有资产的产生方式,现对公路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分析如下:国家税费、财政拨款、国债等资金投入部分形成的公路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投入形成的公路资产,由于是由国家统一担保贷款,不管谁使用,最终还款责任主体是国家,这部分资金形成的公路资产也应属国家所有: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入形成的公路资产,由于贷款是由养路费、收费权或其他财政资金担保或质押取得,最终的还款责任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这部分资金形成的公路资产也属国家所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以BOT方式或收购收费权所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只是取得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权益,这是依托在收费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资产所有权,公路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也不管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都属国家所有。正是基于此,国家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行使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权是理所应当的。

  三、行政执法维护公平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它既保护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保护公路路产的完好等;同时又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缴纳通行费后享受在收费公路上安全通行等。路政派出机构是一个处于中间地位,体现公平、公正的机构,一方面,通过上路巡查、行政审批、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公路经营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会通过对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监督来保障公路使用者能安全畅通地使用公路。

    四、行业管理意义重大

  公路属于公益性设施,属于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范畴。经营性收费公路,是我们采取灵活的市场机制,积极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建设公路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并没有改变公路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特性。同时公路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公益性很强,网络效益突出,还同时具有重要的国防意义,保证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公路经营企业应该有合理的追求利润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以牺牲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为代价。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经营期间的管理,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实施路政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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