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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规被暂扣 省交通厅提示:不需要交停车费

2005-07-13 10:34来源:河南商报 记者喻 伟冯君

    一营运车辆因违反规定被交通部门暂扣,在停车场停了四天,司机提车时被迫向停车场管理员交纳了48元的停车费,司机觉得很冤枉。那么,被扣的营运车辆放到停车场里,停车费到底该由谁出?

  郑州市搞营运的王师傅说,7月8日,他行驶到老107国道和青年路交叉口时,被路边的几个人拦了下来,让他出示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交纳交通规费等相关凭证。王师傅向对方解释说,交通规费已经交了,交费凭证没有带,对方给他开了暂扣单以后,就把他的车开走了。

  他从暂扣单上得知这些人是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局的。昨天上午,他携带交费凭证到市交通局接受处理后,到八里庙东风停车场提车,被告知要交纳4天的停车费48元。王师傅说,他的车是7月8日下午才放进去的,到昨天上午,按一天24小时计算,还不到3天时间,为什么就要交纳48元的停车费用?何况,交通部门暂扣的营运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怎么全由他承担呢?

  昨天下午,该停车场一位姓吴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停车场是他租村里的土地建的,是通过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审批的公共停车场,收费也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他们只负责看车,谁的车就由谁承担停车费。

  金水区交通局稽查大队的史队长则非常肯定地说,由于司机违规,车辆暂扣以后,放到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应该由违规司机自己承担。

  记者随后致电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执法处,一位徐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去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除了正常的罚款外,不允许任何单位以各种理由收取一切费用,包括停车费。凡是乱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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