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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问答

2005-07-07 11:39来源:北方网 记者王冰

天津出台客运出租汽车新法规 出租司机人手一册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了,这是一项涉及全市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自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一项调查表明,本市出租汽车拥有量达32000辆,居全国第三位;万人拥有率达到66部,居全国第二位。日均载客80万人次,节假日高达100万人次以上,全年运送乘客近3亿人。那么,新的法规都有哪些新的规定呢?6日,记者采访了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就一些市民群众和“的哥、的姐”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主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是哪个部门?乘客对出租司机违反规定的行为向哪里投诉?

  答:新条例规定: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乘客对出租司机违反规定的行为除可以向其所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投诉外,还可直接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是:23549000。

  新条例同时还规定: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在受理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问:乘客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按照新条例规定,乘客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二)传染病患者或者无人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三)乘车出市应按照规定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四)承担规定的路、桥费用;(五)不得提出违反条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

  问:乘客“打的”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付车费?

  答:新条例规定:乘客对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者不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三)按照本市规定的租价标准和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多收费;(四)按照规定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六)按照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七)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按照顺序停车候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业务;(八)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九)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服务;(十)暂停载客时,应当明示暂停运营标志;(十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十二)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范。

  问:想从事“的哥、的姐”的职业需要哪些条件?

  答: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准入条件是:(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有三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四)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五)申请日前五年内没有被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六)有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岗位。

  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的管理规定都有哪些?

  答: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有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二)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三)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电话;(四)明示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禁止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六)车辆标志设施完好,牌证齐全清晰;(七)车辆整洁,符合卫生标准;(八)车辆符合本市规定标准;(九)符合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其他要求。

  问:客运出租汽车歇停业的管理规定都有哪些?

  答: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停业或者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应当到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停止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缴销、封存运营证件,拆除运营标志和里程计价器。

  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积分制度管理规定都有哪些?

  答:新条例规定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积分制度。达到一定记录积分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集中培训。

  新条例同时还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问: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表彰与奖励规定都有哪些?

  答: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对在经营管理、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对协助实施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在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新条例规定: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在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时,可以采取暂扣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车辆的措施。暂扣相关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暂扣车辆的,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拍卖,拍卖前告知被处罚人,拍卖所得折抵罚款。

  问: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行业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1、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2、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3、禁止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4、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5、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

  6、禁止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

  7、禁止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

  8、禁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

  9、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10、禁止五年内有被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的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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