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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规定外挂车要补交公路规费

2005-06-23 08:42来源:东南早报

   6月20日,泉州市外挂车辆整治活动全面展开。记者从泉州稽征处获悉,泉州稽征处已于日前拟定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并专门成立治理小组,与公安、交警、运管、路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该专项活动时间定于6月20日至12月20日之间。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外挂车辆除了一些已回到本省稽征部门并按福建省规定标准全额缴纳公路规费或包干统缴的,不再补征差额和超载补征外,其他的外挂车辆都要实行福建省对外挂车辆的费用征收标准。

  对主动在福建省缴纳公路规费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统缴办法,给予适当优惠,包干统缴公路养路费和货运附加费比例不低于80%;凡被查获的外挂车辆当月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应按福建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

  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通部相关通知规定核定吨位不符合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补征公路规费(原则上从2005年1月补起),对发现公路规费包缴比例低于80%的运营车辆,则按福建省标准予以补足到缴费比例为80%的差额部分公路规费,不能以罚代补。

  对超过核定计征吨位的超载车辆,经过秤重,其实际载重量超过核定计征吨位的,一经查获,其超载部分每吨按征费标准25%至50%补征养路费。

  另外,对外挂车辆跨行福建省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公路规费票证跨行,并按福建省征费标准征收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办理缴费手续。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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