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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7月起将全面实施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2005-06-16 08:46来源:中国交通报 通讯员:梁富明 记者:袁细斌

    6月8日,记者从江西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招标会上获悉,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该省将全面实施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江西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全省已有5192条客运班线,1.6万余辆营运客车,30万个座位。客运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改善了群众的出行条件;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的存在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以往,运输经营者虽然也为旅客投保营运客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旅客,一旦发生事故,运输经营者还将面临承运责任的赔偿。而承运人责任险受益人为客运经营者,因此通过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能很好地解决运输经营者面临的两次赔偿风险。

  据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陈祁章介绍,这次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客运经营企业必须为其营运客车的全部座位投保本保险,按班线划分全省范围内所有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金额标准,每座投保责任限额分别为:县内、毗邻县乡至乡(农村)班线客车,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8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15万元,医疗赔偿金3万元。省内(跨区、县)班线,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3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18万元,医疗赔偿金5万元。高速客运、省际班线,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24万元,医疗赔偿金6万元。豪华高级客车自选为40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30万元,医疗赔偿金10万元。旅游、包车客车以是否定点、定线(省内或省外),按省内班线或省际班线的档次标准投保。

  业内人士认为,实施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达到缓解安全事故带来的压力,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好的保障,经营者能以较低的成本抵御风险,从而促进道路运输业更好地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交通运输服务。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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