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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范围有了较大调整

2005-06-08 08:20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前,交通部通过并颁布了《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并已于6月1日开始实施。从本期起,我们将陆续刊登该规定的解读文章,希望有助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学习和掌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精神内涵和各项制度。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由此可以看出,国际道路运输的范围与过去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适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而国内道路运输不适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其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对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调整,又包括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进入中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调整。所以,我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进入中国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国际道路运输的范围将向内地延伸。目前,国际道路运输只在我国的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广东、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边境省(区)存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是我国边境省(区)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的重要运输方式之一。但随着国际道路运输的进一步发展,运输线路必将向内地进行延伸,国际道路运输的覆盖区域不仅仅单纯局限在边境省份,也将包括内地省份甚至东部沿海省份。

  第四,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两大部分。根据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定期和不定期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不调整与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而交通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运输管理规定》则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调整。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出入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实际上只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他相关经营者只局限在国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与国际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的管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国内管理。

  第六,《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没有调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进行了调整。过去,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间的运输一直依照国际道路运输进行管理,但管理模式又不完全一样,如港、澳车辆使用内地和香港或澳门两地车牌等,经营范围也局限在广东省,香港、澳门与内地经贸合作更紧密后,经营范围扩大了。由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间的运输没有采用运输许可证制度,属于没有限制的运输,管理方式与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不同。所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没有调整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道路运输。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根据这一精神,《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对此没有进行调整。

  尽管如此,有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也可参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执行。如今后国家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作出特别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包括出入我国边境口岸的非经营性汽车运输活动,如公务车、个人自用车出入国境。由于《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所以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商业运输,即经营性道路运输。这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一致的。需要注意是的,对于公务车、个人自用车出入国际口岸的活动,虽不适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但应当遵守国家的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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