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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免收出租车四项费用 禁止经营权有偿出让

2005-06-08 07:58来源:中新甘肃网 陈永君

    经甘肃省政府批准,省交通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6月起开始施行。《意见》规定,6月1日起,城市出租车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驾驶员安全管理费和客运附加费等费用不再收取。所有城市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禁止经营权有偿出让

  从6月份起,各地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就本地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意见》规定,清理整顿期间,所有城市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否则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

  四项费用不再收

  《意见》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车收取客运附加费。自愿经营跨越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需重新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司机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成本,采取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消化。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重点打击黑出租

  《意见》施行后,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将受到交通部门严打,公安部门将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并会同交通部门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将积极行动,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意见》对从业人员资格做出了限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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