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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是不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005-05-24 08:27来源:四川南充市高坪交管所

  2005年4月12日,我市川R156##号大客车在广东东莞上客时被东莞市交通局稽查大队查获,因该车核准经营线路为四川南充到广东樟木头,但是该车为提高上座率,而擅自到潮阳、东莞两地上客,于是东莞市交通局稽查大队以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8条为由拟按照《道条》第64条进行处罚,并依《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暂扣该车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该车回南充后找我咨询,我对东莞市交通局稽查大队的处理方法有不同意见:

  一、 该车的行为不违反《道条》第八条

  《道条》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明确的线路即客运班线只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市川R156##号车所属公司是二级客运企业,已获得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很显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客运经营许可。

  二、未取得班车客运线路许可不是《道条》第六十四条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条》设定的13项行政许可中只有客运、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三项经营许可才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其他10项许可就不是未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因为《道条》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而《道条》第六十四条中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这里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只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许可而不包括对未获得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的处罚,所以《道条》第64条不是对无班车客运线路许可的处罚规定。本案中该车核准经营线路为四川南充到广东樟木头,显然已经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即使从严格意义上讲该车的确未获得经营南充到潮阳、东莞的班线客运经营许可;但是仍然不能按照《道条》第64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该车违反班线客运经营的管理规定应该受到处罚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本案中该车擅自到潮阳、东莞两地上客的行为违反“按照固定的线路”运行的规定应当按照《道条》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进行处罚。《中国道路运输》2004增刊《道路运输条例问答和习题集》第57页关于对“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该如何处理”答复中特别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不宜按照无证经营处罚”。建议交通部把此答复以规范性文件发布,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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