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车辆税费减免方案实施 每年将减负2500万
广西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减免方案5月16日正式实施,此举将使我区农村客运每年减负2500万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精神,本次减免税费的车辆范围暂定为运营在县乡(镇)、县村、乡(镇)乡(镇)、乡(镇)村、村村之间客运班线上的营运客车;跨县经营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的税费减免,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其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减免税费的车辆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经营者发放“农村客运车辆税费减免标志”(该标志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设计制作),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以备查验。
减免税费的车辆在核定范围和核减期限内不得改线经营,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经营者应主动申请变更或取消减免税费;享受减免税费优惠的车辆不按核定线路经营的,一经查实,应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已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新增农村客运线路时,可同时提出税费减免申请,新增班线按有关法规确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20日内核定税费减免比例;在营班线车辆的减免每年度集中办理一次,经营者应于每年度的12月15日以前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日内作出答复。
农村客运车辆税费减免周期暂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据了解,推行此方案后,全区每年减免费用2500万元,其中:养路费360万元,客运附加费2100万元,运管费67万元。
附:经营者申请税费减免时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5份(有关部门、经营者各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5.原在营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新增农村客运线路可免此项)。
6.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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