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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中对营业性运输的定义汇总

2005-05-12 08:13来源:浙江省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翁坚超

   现将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营业性运输的规定收集于此,以供我省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时参考。笔者以为,以下定义中,《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最为科学,对我省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最有借鉴意义。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以及工矿企业区域内各生产环节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为非营业性运输;其他均为营业性道路运输。”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以营利为目的,发生与委托方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与他人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本单位工作、生活服务且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道路运输。”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没有对营业性运输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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