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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按行驶证核定吨征位收养路费

2004-11-17 13:34来源:中国交通报

    湖南省交通厅近日向车属单位和车主发布通告,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事项作出了新规定。

  按照规定,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湖南省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普通货车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包括货运附加费)。

 
  如果货车的行驶证核定的吨位与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征费吨位不一致,车主要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在交验车辆行驶证、2004年相关月份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后提出申请,暂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

  对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其他车辆,仍然按照《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手册》规定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量征收养路费;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车辆,按照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规定计量和征收养路费。

  对于养路费已经包缴并且缴费吨位大于行驶证核定吨位的车辆,其6月份以后已经多缴部分的养路费可以按规定退还。10月30日前受理退还申请和核验报批,9月1日开始到11月31日为实际退款时间。

  “大吨小标”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重新核发行驶证、恢复吨位后,要按照恢复吨位缴纳公路养路费。(记者 邹立新)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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