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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学和哲学思考

2004-11-10 22:19来源:综合运输

    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既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又实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和谐,使人类社会能够延续下去,永远得到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从更高、更深的层次上看待环境和发展的问题,是当代人类对自身庄严责任的深刻认识。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各国的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结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交通运输项目在其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必将以消耗大量资源、永久占用土地、带来环境污染为代价,它必将对沿线地区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如何协调好交通运输项目与沿线地区经济、环境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交通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传统的运输业发展模式具有明显的不可持续性,主要表现在运输系统的供给能力、资源消耗以及环境和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与可持续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上。有研究表明,1996年全球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占总能耗的25%以上,运输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总排放量的22%,而这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更为严重。另外交通噪声、交通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地面下沉、放射性辐照、日照危害、电波危害等交通公害都严重的影响人类的身心健康。我们知道,由于事物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基本矛盾并不总表现为主要矛盾,非基本矛盾也并不总是次要矛盾。在运输业发展的某一阶段或场合,上述某一非基本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可能会上升为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对运输业的发展起着支配与决定性作用,进而转化为运输技术创新或制度创新的重点。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主要矛盾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因此重点放在发展上,而且很多行业遵循的是粗放型发展的路径。运输业也是如此,这是我们难以逾越的现实选择。但是从可持续发展观点看,由于环境、资源等外部条件的限制,社会运输需求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当增长的运输供给超过该地区环境容量时,运输的机动性目标与环境目标之间的矛盾就转化为运输活动的主要矛盾,运输业随之进入后运输化阶段。我国目前已经基本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发达国家的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必须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自觉的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环境。今后运输业的法律法规应当紧扣可持续发展的主题,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贯彻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正义目标的追求。

  二、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基础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正义观。关于正义的理念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由。如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杰斐逊确信,自由是人类生来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约翰·罗尔斯将他的“正义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他指出人类社会必须遵循两条最基本的原则。第一条原则涉及基本自由的绝对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对那种与所有人都拥有的类似的自由系统相容的、具有广泛的平等之基本体系,都应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条原则涉及差别原则,是指它允许在社会的

利益分配中存在某种不平等,以使每个人都有机会生活的比其他人好,只要允许的差别实际上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利。主张自由是法律正义追求的最高理念的学者认为,“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之事务的数量,从而亦会降低社会进步的速率。换言之,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被赋予个人,并不是因为自由可以给予个人以更大的满足,而是因为如果他被允许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一般来讲,他将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的服务于他人。”在这里,自由成为一个条件,成为借助有组织的文化手段使该自由转变为有效的行动并对这种行动的结果充满乐趣的充分必要条件。哈耶克对此下了一个最好的注脚,这种自由的扩展秩序才是最好的秩序。但是,个人的自由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违反的绝对真理。即使罗尔斯也承认在保护社会中最不利的人时可以限制某些人的自由,可见自由决不是不能违背的最高的正义。

  2、平等。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最基本的关于平等的观念将平等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平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平等对待法律视为相同的人,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指结果的平等。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求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应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这正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形式意义上的平等的矫正。人对平等的追求的心理根源出自于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为了正义而斗争,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追求平等,消除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歧视,这种歧视既缺乏事实上的基础也缺乏理性。但是平等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字眼。首先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两个字眼就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其次如果我们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作为正义的最高理念,则结果平等的本身就是对人类自身的区别的否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对待每一个的表现。因此充满矛盾的平等字眼难以成为正义的最终归宿。

  3、秩序。秩序也就是安全,早期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者就指出人类组成国家就是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实现社会的秩序。如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敌人……而且人们生活在孤独、贫穷、令人讨厌、野蛮、短缺之中”,这就是“霍布斯森林”。为了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人民达成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并颁布法律,因此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近代分析法学派以及纯粹法学派的学者则通过否定自由和平等能够成为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来建立自己的法律秩序观。如凯尔森认为,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自由或平等,能否代表最高价值这一问题,是不能理性的回答的。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所以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超越所谓的自由、平等这些形而上学的概念,而定位于秩序。笔者以为,从认识的相对角度来讲,绝对的真理性认识是不可能的,因为认识的对象本身是外在于认识主体的,认识过程中必然受主观化影响,不能百分之百的完全做到无误差的认知。但同时人类认知能力的无限性又能引导人类认知水平无限的接近事物本质,因此我们还是能够获得某种程度的真理性认识的。凯尔森只是看到了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一面,却没有注意到其无限性的一面,因此是不全面的,有偏见的认识。将秩序作为正义的内涵使得违背道德论理的恶法也能够堂而皇之的登上历史舞台,因此它的局限性是明显的。

  4、共同福利。肇始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单纯的看待这一口号,并无任何问题,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确实是一个既崇高又吸引人的目标。但是这种所谓的目的论(也就是效果论)并没有提供一个事前可以检验的标准,因而操作性差。并且随着最大多数人的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一目标也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对功利主义来说,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最大幸福的计算问题。虽然边沁认为,“快乐的质量是相同的”,并且精心设计了快乐和痛快的七个维度,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快乐度,并据此选择立法。但是首先快乐的质量是难以认定为同质的,在这些不同质的选项之间我们是难以比较的,更惶论像计算数学公式一样计算幸福的结果了。其次边沁所精心设计的快乐和痛快的七个维度,是远远无法涵盖幸福的各个方面的。另外如果人类幸福是一个真正涵盖一切的术语,那么可以断定它包涵全人类的幸福,包涵过去的人(必须承认关于他们的幸福我们已不能再作如何事)、现在的人和将来的人的幸福。然而将来的人一定在数量上大大超过我们,而谁又能说出他们的欲望和偏好?对任何人来说,即使只把现在世界上的人类的幸福作为计算的基础,计算他们的幸福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功利主义在一个缩小的范围内也许能够成为一个比较有效的衡量工具,但却难以成为整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立法的指南。

  5、(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主义法哲学的视角将人内化于生态之中,作为其中一员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皆有智慧,人须参悟自然之智慧,方能强化人之智慧,因此,生态主义的终极目标在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将生态利益置于最高保护内容,认为最高的正义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或简曰和谐。生态主义并不意味着个人放弃自由意思,并不意味着个人放弃权利,仅意味着在生态危机的冲击下,人类走向更高理性,放弃对自然界的掠夺性攻击,转而走向合作——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合作,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真诚合作,人与自然之间的真诚合作。

  生态本位之法制,非是对个人本位法制和社会本位法制的彻底否定,而是人类法制更高层次之整合,乃是以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初基,倡导在捍卫个人基本自由权利之时,应顾及社会利益(所谓“可持续发展”第一层含义满足当代人之需求),又应顾及自然利益(“可持续发展”第二层含义——不对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笔者以为,这种和谐的正义观,将立足点突破当代人类自身,而是在一个更高、更宽阔的视野中审视法律的价值,与我国传统的哲学中追求的“天人合一”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笔者同意这种和谐的正义观。和谐应当作为我们立法中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完整的表达了和谐的正义观。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当以此和谐观为指导原则。

 三、建立我国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体系的几点构想

  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表现在于可持续运输,可持续运输就是与可持续性和可持续发展相容的运输。它的基本内容由四个方面构成:①运输系统的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运输需求应相平衡,即可持续运输与可持续经济发展相一致;②运输的经济与财务可持续,即运输资源能得到有效利用,同时运输系统的运行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③运输的环境与生态可持续,即运输的环境与生态外部成本能完全纳入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的运输决策框架中,以确保运输受益者能全部承担其相应的经济的、社会的、生态环境的全部费用;④运输的社会可持续性,即运输改善和运输发展的利益应在全社会长远间公平分配。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使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能力与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活质量的能力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实现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交通运输的发展、持续和协调。

  围绕和谐的正义观,建立我国可持续发展运输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建立新的交通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诸方式的协调发展。在交通运输体系中不同的运输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在协调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诸方式时,要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为原则,在时间上既要考虑现有运输环境下的合理配置,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研究未来时期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配置。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货物流量流向和运输线路的协调;②地区间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③各种运输方式设备能力的协调;④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组织工作的协调。我们应该总结和吸收我国传统运输模式及发达国家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减少那些环境污染严重、交通事故频繁的交通运输方式和工具,选择运力强大、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相对较低的交通运输项目,根据我国人口多、地域广、资源相对量较少的特点,大力发展铁路、城市轻轨、地铁、公共交通等运输方式,使整个国家的经济与运输都更有效率与效益。

  2.依靠科技进步,改进和完善交通运输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运输技术的不断创新也是交通运输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持久推动力。在交通运输项目的建造过程中,应广泛使用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新施工技术、新工艺技术等;在交通运输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应采用新的节能高效低污染的运输方式,科学严密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方法。大胆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保证交通运输体系的技术可持续发展。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体系。发展高效能技术,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实现能源供需的协调发展。

  3.大力改善经营模式。交通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该强调注重项目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实现其经济可持续性。这就要求实现运量的可持续性和经营的获利性,以避免交通运输业各种运输模式的盲目发展,这可以通过改革交通运输体系中不合理的运营体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意识、降低运营成本、倡导公平的竞争环境等保证交通运输体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4.采取各种有效的环保措施。交通运输项目的环境可持续发展强调应注重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和功能,以建立交通运输线路沿线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良好的生态环境。

  5.注重交通运输体系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交通运输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必将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交通运输体系将对社会带来广泛的影响,如对国家地位、安全、公平参与、妇女地位、旅游、文化教育事业、就业、社区等。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都有可能难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和较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交通运输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应重视其社会可持续性。

  6.确保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先行和基础产业,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经济作用;②宏观调控作用;③促进国家经济合理布局、协调发展;④国防意义。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当以确保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宗旨。

  7.制定适宜的交通政策和严格的交通法规。

  8.加强综合运输的智能化管理。

  9.提高汽车的满载率,降低空驶率。采用经济运行速度。

  10.按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征收燃料税,车辆购置税及年度税。

  11.制定交通拥挤控制政策和公交优先政策。废除免费进入城市中心公路网的惯例,按照交通拥挤的外部费用征收拥挤税;在目前技术上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如发放地区通行证和采用电子远程自动收费系统,以及停车收费等。扶持公交事业的发展,对公共运输给予补贴,并采取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的优惠或减免、优先通行等政策。

  12.加强环境教育,强化环境意识,强调可持续发展理念。政府自身应积极进行环境改造,同时督促企业进行企业内部周边环境保护与改造。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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