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明确解释承运人责任险“重大过失”
2004-10-31 20:10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近段时间,浙江省客运企业对省人保、省太保财险公司提供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中“重大失过”免赔条款有较大反响,对此省运管局、省道协及丰汇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多次与两家保险公司协商,省人保财险公司专题报告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从界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线出发,要求对该条款做出明确约定或剔除,以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两周的努力,目前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对省人保财险公司做出明确答复,对“重大过失”做出如下解释:
本条款所称“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如下行为: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三、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四、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五、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六、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期的准驾车型不符。
省太保对此完全赞同。
至此,签订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障碍已经排除,相信该项工作近期将会有顺利进展。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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