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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法”出台后运管部门职能转变

2004-10-04 21:21来源:浙江省东阳市运管所

    《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许多同志对运管工作发展的方向产生了迷茫,笔者就此问题作简单探讨。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是我国行政权力走向民主和法制道路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权的有效实施,公权不得随意侵犯私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政权的滥用和权力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的涵盖范围很广,“从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干预。那么所有的行政权力的干预都是行政许可吗?不是的,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非管不可的、有必要进行事前控制的行政权力干预才是行政许可项。在行政许可法未出台实施以前,我们运管部门是只要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大小的事情都要管,而且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老百姓出门办事本来就不容易了,再加上这些繁琐的、设置不合理的程序,往往搞得昏头转向。过去一个外省某市的农民申请办理一个承包农场的合同,竟在该市各部门之间跑了半年多,审批单上前后两页盖了大大小小的一百多个公章,这样的许可程序从来就没有考虑过便民原则,此外,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有个台商曾经鼓动台湾同乡人去大陆投资时说过:“大陆行政部门是只要你在许可审批时‘多费点心’,一旦获准进入大陆市场以后,就可以畅通无阻了。”政府形象岂能如此。由此可见,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已经到了非得改革不可的地步了。“穷则变、变则通”,《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部门转变其行政职能的一剂最强有力的催化剂。对于我们运管部门而言,必须要根除“衙门主义”观念,树立服务性政府行政部门的良好形象,主要办事大厅要设置电脑触摸屏,办事群众可以操作它了解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和提供救济的方式。运管部门对已许可的经营业主,要定期开展监管活动,许可新的项目时,还要实地开展勘查活动,缩短许可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运管部门必须做到既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体现便民服务的行政新理念。
    《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立法的一件大事。它确立了我们运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运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的管理职能的转变。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提升《道条》双刃剑的力量,即要管住被管理者,又要管住管理实施者。
    俗话说得好:“擒贼先擒王”,运管部门想要彻底有效地管理好目前相对较为混乱的运输市场,就是要从市场源头管理,运管执法人员要深入经营场所,运输企业进行监管,而不再是“习惯性”的上路稽查。《道路运输条例》第59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这一点进一步明确了我们运管部门监管重点在源头管理。
    总而言之,我们在履行每一项职能时都要试着采用“换位思考”,要常常换个角度站在企业、个体户、业主的的立场,去思考我们的执法活动是否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否放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是进步的,只有这样我们的执法水平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我们运管职能的转变才能更好地与时俱进。
 

责任编辑: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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