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与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配置管理事关道路客运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并已引起各级交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是,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课题,在认识和实践上都需要一个过程,为缩短这一过程,以促进道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一、道路客运经营权的含义与特征
道路客运经营权应是指道路客运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劳动力、资金及国家的公共道路(包括城镇。街道、胡同、里巷、场所、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之间等公共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和国家创造的软环境(包括公共交通意识、规范等)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活动的一种权利。
基于这一认识,道路客运经营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合法性。主要表现为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经营项目与范围既与其资质相适应,又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按照有关程序,经过审核批准,持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其它相关证件。
二是服务性。利用这种权利进行经营活动的内容是为旅客提供空间位移的服务,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方便。
三是盈利性。利用这种权利者都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者,微观目的是取得更多的利润,当然也包含着亏损的风险和可能。
四是资源的多重性。道路客运经营权是一种能够产生使用价值的资源,但这种资源具有多种性质。
首先是不同所有者资源的紧密结合性。道路客运经营权资源分属两方面的不同所有者,一方面公共道路及基础设施和软环境资源属国家和人民所有;另方面经营者自己投入的运输工具、设施、资金和劳动力等属经营单位或个人所有。只有两方面的资源结合一起使用时,这种权利才有意义。
其次是国有公共资源的共享性。道路客运经营权资源中,公共社会资源占主要部分,凡具备客运资质规定者都可享用,享用者不应当是固定不变和永久性的。
再次是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性。经营者取得这种权利并营业时,按规定缴纳的各种交通规费、管理费、税金等就是有偿使用公共资源的体现。为此,在客运经营权配置管理中,既不应提及有偿使用,就谈虎色变,又不能随意搞其他方式的有偿使用。
还有公有资源有限性。道路客运经营权资源受社会经济和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配置使用这种资源时,其质和量都应与社会经济和文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道路及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状态与所配置的经营权的质和量要相匹配;二是配置经营权的质和量与社会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质和量要保持相对平衡。
二、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管理的原则
道路客运经营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道路客运经营权的配置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配置的原则,公平是指在配置这一种权利时,对符合资质规定的申请经营者应当一视同仁,不应画地为牢和有亲疏之分。公正则要求在审核、批准取得这种权利和考核这种权利的使用状况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徇私弄假。公开则要求在“阳光”下进行操作,以接受广泛的监督。
2、择优竞争配置原则:这就是要求在配置这种权利时明确规定,同等条件下服务质量优者为先,并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取得和使用这种权利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改进服务。
3、宏观调控的原则:调控的尺度应是既能满足需求,并与公共资源状况相适应,有一定的超前量,又要使经营者能够取得相应的利润。
4、有期使用,期满重新配置的原则,这是保证优胜劣汰,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和避免非法炒卖共有资源所必须。对此,浙江省交通厅已于2003年2月出台了《浙江省道路客运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浙江的经验,有期使用期限应尽力与车辆使用寿命规律相吻合,期满后根据其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确定其是否继续拥有这种权利,或者是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重新公开配置。
必须明确,重新配置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
5、禁止擅自转让(炒卖)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权在一定时限内属于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因某种原因需放弃这种权利时,或有个人和单位需要取得这种权利时,只能通过按规定办理开停业手续的方式放弃或取得这种权利。因此,道路客运经营权不存在变更与过户的问题。其自有资源(如客运车辆)部分易主变更与经营权应当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码事。未按规定办理取得经营权手续,就擅自将原属于有经营权的人经营的车辆投入营运的行为,都应视为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就应立即终止。
6、公有资源合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本文前面已经说明,道路客运经营权本来就是有偿使用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搞其它方式的有偿使用。但是,当经营者所交费收难以使国家收回公有资源的投资成本或难以扩大再投入之时,以及经营者利润普遍超过社会平均利润之时,再用另外的定额有偿或有偿招标的方式,追加一部分有偿使用费,这应当说是无可非议。但是,这只能在调整费收政策难以弥补国家收回投资和难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下,以及经营者利润较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必须按程序审批。
三、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管理的形式
总结各地经验,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优化结构为中心内容实施改造的形式,将新一轮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优先配置给按道路客运发展目标要求进行优化经营主体结构、运输方式结构、车辆技术结构的改造单位或个人。
经营主体结构改造是指将原来单车个体经营的体制,用通过赎买、补偿、合股解决就业等办法改造为公司化经营体制,以从根本上消除经营矛盾和建立优质服务的规模型组织基础。
运输方式的改造是将普通客运模式改造为高速客运、快速客运或能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便捷化客运的模式,使运输方式优化,以更好地满足旅客的乘坐需求;
车型结构改造是指将低档车型改造为安全性、舒适性更好的高档车型,以提高运输生产率水平。
在当前,以这种方式进行经营权的重新配置,有利于消除前些年普遍炒卖经营权造成的恶果,有利于客运市场的稳定,又有利于提高道路客运的综合竞争能力。个体单车经营比重较大,运输方式较为单一和车型技术结构不合理的地方可普遍采用。但在用这种形式配置时,交通主管部门应事先公开改造目标和要求,改造单位应事先申请,其方案应经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多个单位申请改造时,应通过竞争择优决定。
2、根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新一轮经营权配置给质量信誉考核合格者。用这种方式进行配置,既有利于客运经营的沿续性,也有利市场稳定,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实现对经营权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此,必须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详细而又严格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这一配置和管理的形式,将是今后对道路客运经营权进行配置管理的普遍的和主要的形式,因此,应在这方面狠下功夫。
3、用公开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将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给道路客运资质等级高,服务质量信誉更好的企业。用这种形式配置,有利开展合理竞争,并充分体现在“阳光”下操作,还能引导企业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化大本钱,在实施承诺服务制度条件下,还能实现对经营权使用情况的更广泛的监督管理。可普遍适用于较长客运班线和较热的主干线上的经营权配置。当某一班线客运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资质不符规定或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改造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情况出现时,以及新开辟一条效益较好的班线客运或新增投放一批区域性客运经营权时,也可采取这种形式。但以种方式配置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的有关办法和程序进行。
道路客运经营权配置管理采取何种形式,应根据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异,切不可照搬照套某地经验,更不应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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