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作风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工作人员正确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日前,《鄢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交通运输系统所有在职职工出现《办法》中规定41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情形主要有:
政令不畅,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不作为、慢作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精神懈怠、不担当,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纪律不严,乱作为,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