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申报指南
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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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申报指南
为加快道路货运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企业,引导道路货运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升行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市政府决定2017—2020年在交通运输领域实施一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354号),现就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实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力争取得以下几方面成果:
(一)培育骨干企业。通过试点项目推进,在我市范围内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交通物流企业,引领甩挂运输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二)创新运作模式。引导企业积极创新运营组织管理方式,形成两点甩挂、多点甩挂、干线甩挂、循环甩挂以及港区短驳甩挂等能适合不同区域、不同货类的甩挂运输典型模式,并进一步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体系,为甩挂运输全面推广发挥示范作用。
(三)优化运力结构。推广应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并符合《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要求》(JT/T886—2014)要求的牵引车、挂车(进口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升甩挂运输企业的拖挂比,力争到“十三五”末甩挂试点项目拖挂比达到1:1.5—1:1.8。
(四)提高设施水平。鼓励试点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在现有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基础上形成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甩挂运输公用场站,并在我市及周边地区建立甩挂运输作业点。
(五)促进信息化发展。进一步提升试点企业甩挂运输信息化水平,实现货物配载、车辆调度、全程跟踪的信息化管理。
二、支持方向
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工作重点对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车辆更新、信息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甩挂运输相关设施设备等给予支持。主要包括:
(一)支持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包括适合挂车作业的货物装卸平台;满足汽车列车摘挂和回转要求、可供甩挂车辆中转需要的作业场地及场区道路等;
(二)支持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并符合《道路甩挂运输车辆技术要求》(JT/T886—2014)要求的牵引车和半挂车(进口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支持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广甩挂运输管理信息技术装备,满足甩挂运输运营组织需求;
(四)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
三、支持方式
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补助资金采取比例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高于400万元。其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辅助设施等的补助金额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0%。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委根据2017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
已申请或获得过国家或天津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本专项。
市交通运输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以及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企业,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投资方向须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的扶持方向,且具备如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较明显的公共服务特征,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站场所在地和信息化平台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甩挂运输线路(含拟开通线路)至少一端位于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通过试点,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
(三)2017年试点项目应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能在年内启动;或于2017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且截至2017年6月底前尚未完工。项目各建设内容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工。
(四)项目承担企业拟投入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对于已经从事甩挂运输业务且甩挂运输牵引车、挂车比例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材料要求
拟申报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一);
2.《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附件二);
3.拟进行站场建设或改造的,需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交国土、规划、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拟购置相关装卸设备和辅助设施且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已经开工建设的,还需提交项目现场照片、已投入资金证明、开工证等证明项目建设进度的相关资料;
4.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
7.保障业务经营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8.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应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5月底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9.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0.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项目承担企业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2.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和守法经营承诺书;
13.其他能证明项目建设能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及获得的专利奖项等。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8份,复印件均加盖项目承担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六、项目申报组织
(一)项目推荐。项目承担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注册所在区运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运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2017年6月19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推荐。各区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相关条件对各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后,于2017年6月2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评审。
(二)组织评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会,对推荐申报项目试点方案和站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以及项目承担企业总体情况进行评审,择优评选出2个左右的试点项目,经公示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补贴资金计划。
附件:1.2017年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报表
2.天津市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范本)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