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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随手拍—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初探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云淼 2017年3月3日10:46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高速公路的生命通道,是保障车辆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安全快速通行的关键地带。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现象有所抬头,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到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同时也是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为此,淮安交警高速一大队在加强路面管控的同时,推出了“随手拍人人当交警”活动,通过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抓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弥补交警部门管理空档,以达到逐步减少甚至消除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目的。但“随手拍”证据的定性、采用等一系列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试图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随手拍相关的流程问题,为随手拍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一、大队开展随手拍的做法

 

  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双无形的“眼睛”,是交警部门管理空档的有效补充。大队的主要做法有:

 

  1、举报来源。一是施工单位、路政、业主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利用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高速公路业主,利用高速公路监控设备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是社会群众利用手机、相机、行车记录仪等数码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

 

  2、举报方式。大队建立了官方微博客户端、微信客户端和QQ邮箱,群众可以通过这三个途径上传举报信息。

 

  3、审核信息。大队专门设立群众举报信息审核岗,负责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审核:1、确认交通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为本大队管辖路段;2、违法时间地点是否准确; 3、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是否存在;4、视听资料所反映的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与实际车辆是否一致;5、视听资料是否为原始资料,是否能够反映交通违法的事实。

 

  4、信息反馈。举报信息被采集录用,审核岗工作人员通过后台告知举报人信息已经录入;举报信息未被采集录用的,审核岗工作人员通过后台告知举报人未被录用的原因。

 

  二、针对大队随手拍工作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法律问题分析

 

  1、群众举报是否合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交警部门设立的随手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群众提供视听资料是线索还是证据。由于随手拍是以群众提供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群众提供的视听资料是线索还是证据一直存在争议。法律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已经其他的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群众提供的视听资料在实体上定义为证据完全符合法律定义,关键在于程序上如何确定视听资料的属性。笔者认为群众举报视听资料即是线索也是证据,应当理解为法律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群众发现违法行为,向交警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提供相关证据(视听资料),交警部门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经过审核、调查认定视听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此时的证据是经过交警部门审核、调查的,并不是直接将群众提交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录入系统。因此,视听资料应当认定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后获取的证据。

 

  3、是否侵犯隐私权。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有些人认为随手拍拍摄的交通违法车辆,处于公共空间中,而且其违法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因为很多我们的生活范围并非可以用公共和隐私这么简单的二元划分法划分,比如,我们在公共场合下打电话并不意味着希望别人听到,又比如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家里人在公众场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虽然部分人知道,但家里人肯定不希望将这件事让更多人知道。这样看来,即便有些信息被不少人了解,即便这些信息的流动可能是当事人无法掌控的,即便他在这个圈子内愿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但面对其他群体,仍然有可能属于隐私权。因此随手拍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通过专门的途径上传至交警部门,不可通过公共渠道流通,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4、证据是否需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有观点认为:对于随手拍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所拍摄的视听资料无法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相关技术要求的,是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是交警部门执法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但该规范为行业推荐标准并非强制标准,且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监控资料是唯一证据,因此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的证据要求会极高,但是随手拍群众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是唯一证据,还有群众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形成证据链。因此,随手拍群众提供的视听资料,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规定即可。

 

  (二)其他问题分析

 

  1、奖励的金额问题。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参与随手拍的群众获取相应奖励是有法可依的。根据资料各地推行随手拍工作的交警部门也都在奖励举报群众,以调动群众举报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的监督热情。但是,由于部分地方奖金过于丰厚,催生了职业拍客队伍,例如之前武汉一年便产生了100多人的拍客队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40多万起,被采用10多万起,交管部门发放奖金500多万元。造成驾驶人变得“人人自危”,质疑随手拍制度制定的初衷。笔者认为交警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类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不宜过高,否则催生职业拍客,但也不宜过少,否则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可以以APP电子商城为依托,对举报采取积分制,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以进入APP电子商城领取相应的礼物,礼物可以采取虚拟奖金,如手机充值卡等形式。

 

  2、可能引发违法犯罪问题。随手拍在对交通违法形成威慑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不法之徒利用漏洞来赚钱的渠道。比如广州出现敲诈勒索违法行为,拍客将群众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拍摄后,发信息给车主,威胁车主若不给钱,就将违法行为向交警部门举报。拍客利用这种规则的漏洞敲诈违法驾驶人,这必然会伤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反过来引发社会的不满,也将威胁使用此项监督权的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笔者认为,交警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方案来妥善处理这种情况,比如被举报群众敲诈的驾驶人,可以到交警部门进行举报,交警部门协调治安部门,由治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随手拍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手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它像一双无形的手,牢牢抓住违法者,督促其时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交通管理中凸显出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手拍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1、明确随手拍合法地位。一是明确实体证据要求。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出台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规定:“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由于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下发,法律层次较低,可能无法让所有的专家学者或者法院认同,同时该规定制定有很多不具操作的地方,如询问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现实存在所有人(管理人)不愿意接受询问的、不如实陈述等多种情形,因此,应当将随手拍写入法律层面,以明确其合法地位,对于如何调查,取证到何种程度,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即可。如果解决了随手拍合法性问题以后,其他问题,如证据形式及要求,主要符合法律原则便可。二是明确程序要求。(1)举报受理程序化。交警部门接受群众“随手拍”举报线索后,首先进行受理登记,并将举报线索及时录入“接处警系统”;其次按照分级查证、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案件流转至管辖部门,并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最后向举报人告知举报线索查证结果。(2)审核录入程序化。对查证属实的证据,交警部门可以录入系统,但为了确保证据真实有效性以及违法处理的及时原则,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严格限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举报至交警部门的时间,即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审核的可以录入系统,超过10日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时限规定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按照受案、调查、处理的流程处理。

 

  2、明确随手拍附属制度的制定。一是明确随手拍的举报渠道,为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发生,交警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不赞成、不鼓励群众通过公开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建立恶意举报打击机制。交警部门应当与治安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建立机制,对于恶意修改图片、意图诬陷他人的或者敲诈勒索的现象,应立案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奖励制度。限定每人每月奖励限额,防止拍客牟利行为。

 

  四、结论

 

  随着群众法制、道德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对社会良好秩序的渴望程度越来越高,本文根据高速一大队随手拍工作初步实践,结合全国各地随手拍的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先进的做法,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剖析了随手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定法律和制度的建议,相信完善后,随手拍将会成为交管部门的第三只臂膀,将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