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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于慧 2017年11月13日18:9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了《石嘴山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将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予以公布(企业创新系统),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将在《石嘴山日报》以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石嘴山在线”、“企业信用系统”等媒体和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市安委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交通、运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审批其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申请。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接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月至少一次的督查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也实行“一票否决”;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在增加经营范围、车辆新增等方面进行限制。

  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半年内未发生被列入“黑名单”所规定的情况的,由企业向石嘴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从“黑名单”中核销,核销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经审查合格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后,一年内再次进入“黑名单”的,自再次进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核销申请。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