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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一份档案让车主放心(图文)
来源:汽车健康档案 2016年6月7日11:30
  系统建设多地试点 “一车一档”逐步实施



  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为每辆车建立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电子维修记录,形成以车辆识别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一车一档”。2016年3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江苏、湖北、浙江等省以及相关汽车维修和生产企业,开展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标志着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建设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的《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重要举措,已成为“十三五”期间国家和行业一项重要系统工程。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虽然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以及维修设施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仍有过度维修、维修信息不透明等重重问题。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立,将会首先在一期实现车主对其汽车维修信息的查询,促使维修信息透明化。在此基础上,系统后期将会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基于数据的政府服务体系,为科学制定行业规范以及规则提供数据支持,并将实现以下目标:

  一、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通过建设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不仅健全了覆盖全国的汽车维修档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将有效推进汽车维修行业信息化建设进程,提升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转型。

  二、推进维修信息透明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范围内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立,将针对所有合法合规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记录数据采集,旨在破除维修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广大车主提供一个可以查询到自己车辆维修记录的平台,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清楚的知道汽车发生的故障、更换的零部件以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引导企业提供透明服务,优质服务,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搭建社会监督渠道,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在查询到维修记录的基础上,车主可以针对该次维修涉及的维修企业进行评价或者投诉。车主的评价或者投诉会直接反馈到维修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督促维修企业尽快对投诉进行反馈或解决。面向车主的维修企业信息查询,车主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基础信息,如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主修品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在维修企业详情页上,车主可以看到该维修企业的客户对其维修质量的评价或者投诉,以此督促广大维修企业提升维修技术水平以及服务质量。

  四、提升“互联网+应用”能力,促进政府服务升级。有利于创新政府和市场的合作关系,构建基于汽车维修数据的政府服务体系,为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五、信息交流共享,引导车主合理修车、科学用车。系统将为车主和社会公众提供汽车维修相关政策、行业动态、热点新闻以及汽车维修保养常识等综合信息。

  六、推广科技维修、绿色维修,故障辅助诊断先行。维修企业可以对即将维修车辆的历史故障和维修记录进行查询(仅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以及更换零部件等不涉及车主隐私的信息),为快速找到解决方案,提高故障分析判断能力和维修效率提供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 加紧推动试点工作

  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组织召开项目工作会议,指导系统建设工作。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先后2次专门听取项目工作汇报,对项目进展表示肯定并提出要科学谋划做好系统开发;要重视与公安、商务、保险、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数据共享,积极探索、鼓励系统数据在汽车保险理赔、二手车交易、汽车召回监管等工作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受交通运输部委托,承担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技术支持工作,正加紧推动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试点工作。

  政策背景:

  1、要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升级转型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第186号)

  2、“互联网+”便捷交通。加快完善汽车健康档案、维修诊断和服务质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3、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交运发【2015】146号)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