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22时39分许,胡某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搭载蔡某)在九江县庐山西路云海酒店路段与公路路面上的脚手架发生碰撞,导致脚手架上的作业人员叶某、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平逃离现场。
交警经现场勘查后,立即开展工作:一是扩大搜索范围,收集固定证据;二是通过调取沿路监控,向上追溯该车来获信息;三是走访目击证人,发动群众,力争抓现行;四是前往县城各个汽车修理厂及停车场摸排可疑车辆及有价值的线索;五是前往受害者处,安抚家属情绪。根据追溯该车来获信息交警查到车牌号码赣GA9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具有重大嫌疑,交警在网上找到了重大嫌疑人胡某平的联系方式,并通知胡某平将肇事车开到交警队来,胡某平称其车子早已经被偷及找寻各种理由拒不开来。办案民警后经对胡某平的家属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及慑于法律的威严下,6月1日中午14时30分许,胡某平在其妻子陪同下来到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据胡某平交代5月27日晚其驾驶在赣GA9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搭载蔡某)在九江县庐山西路云海酒店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便逃离现场,并将车辆牌照丢弃在河内并将车辆藏匿,之后便乘坐火车前往西安,直至在家人的劝告下才返回投案自首,办案民警遂将其藏匿的摩托车与现场遗留碎片进行对比,完全吻合。至此,胡某平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此案成功告破。
胡某平的行为属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九江县公安局对胡某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案教训极为深刻。胡某平如在事故后正确对待,而不是逃离现场,其事故责任并不大,而胡某平事后逃逸的性质非常恶劣,以至被行政拘留。真是因小失大。奉劝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逃离现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