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奇不服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其“非法营运”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九江市运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回罚款、要求九江市运管局公开道歉、要求赔偿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费的三项诉讼请求,被告九江市运管局胜诉。
据了解,这起状告运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是今年第一起。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张某奇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与妻子一同驾驶GE8255号小轿车,由湖口前往九江市区,车上携带乘客刘某、沈某、屈某3人。行至荷花垅高速路收费站出口至三里大道处,被告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车上搭载乘客3人,即依法查扣车辆,对原告张某奇和3名乘客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原告承认了未取得经营许可,携带3名乘客并每人收取10元车费。乘客刘某、沈某、屈某3人也分别陈述了乘车经过。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告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决定对原告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取得合法运营资质,擅自携带乘客驶入高速公路,具有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也影响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管理秩序。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具有合法性,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九江运管组织部分运政稽查人员旁听了庭审,大家一致认为,只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即使被告上法庭,法律也会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