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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市3月起实施新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邱湘生 2016年3月3日10:6

  上饶市将自2016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与原《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相比,《规定》对运输车辆维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一、积极推进车辆维护制度改革

  (一)取消二级维护备案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二)厘清车辆技术管理职责。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有效地实施车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四)强化二级维护企业管理。自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运办[2014]227号)要求,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二、落实车辆技术等级和检测评定新规定

  一是调整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车辆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个月内继续有效。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自2016年3月1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重新划分车辆技术等级,对检测和评定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执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新规。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三、规范挂车车辆技术管理

  挂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挂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和车辆年度审验时,查验有效行驶证病复印留存。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