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某交通肇事逃逸案,判决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汪某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
2015年11月14日04时50分许,汪某驾驶湘J13840号东风多利卡重型厢式货车从澧县宜万乡蔡家坡返回澧县澧阳镇,沿老G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澧阳镇孟家港居委会5组路段时,与同向在其前方由彭某某驾驶的飞马牌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汪某驾车逃逸。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明汪某平时为人老实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