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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高速公路“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现实意义及发展方向的思考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云淼 2016年3月18日11:59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迅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挑战越来越艰巨。长期以来形成的“交警管交通”的传统理念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和创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已然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问题。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划桨开大船”,这句话深刻地阐明了联动、协作的重要作用和深刻意义。同样,高速公路这艘“巨轮”要想开得稳、行得远,就必须依靠各个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紧密配合、精诚团结,而“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就是这一指导思想的大胆尝试。本人现结合实际工作,对这一机制的现实意义及发展方向进行分析。

  一、“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概念

  (一)“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主体由三个方面组成。“警”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既包括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同时还包括交通运输稽查管理部门;“企”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清障施救公司、路面施工养护部门、危化品运输企业、客运企业以及关心、支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工作原则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通过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社会企业的职能互补、管理互动、资源共享,维护好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路产路权、营运环境及社会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积极营造平安高速、畅通高速、和谐高速。

  二、“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法律依据

  “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既是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效能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规定“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三、“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是高速公路“供给侧改革”的需要,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

  以京沪高速为例,在当前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无法改扩建的情况下,怎么样让车辆行驶有序,怎么样降低事故发生率,怎么样让节假日的大流量平稳通过?是我们警路企三方需要共同面对,仍可以深入挖潜的课题。变则通,通则久。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出现是对传统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是高速公路 “供给侧改革”的最优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展现,是提高事故预防处置能力,维护好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需要。

  (二)“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是对公安交管工作的补充

  人员、装备和经费是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一个二三十人的基层高速交警大队管辖着几十公里的路段,警力不足、装备紧张、经费有限是比较普遍的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管理形势,高速交警大队陷入“捉襟见肘”之困。而“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实施给予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有力补充,通过人员、装备及经费方面的协作共享,解决了许多高速交警想要完成却无力实现的管理工作。

  (三)“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是事故预防和处置的保障

  事故预防及现场救援处置是高速交警的中心工作。但由于管理职能的限制,事故预防及处置工作离不开交通部门、施救单位及相关企业的协作。因此,建立“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加强了各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力度,有力地预防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推动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安全就是效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以安全为保证的,而高速公路交警、交通部门的日常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能够有力地消除企业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五)“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是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对公安机关的根本要求。 “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建立,使高速交警执勤执法工作置于各职能部门及社会企业的监督之下,听取社会的意见、完善执法工作、杜绝执法过错,提高执法质量。

  四、“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一)能够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大队目前采取的是三班两运转制勤务,大队辖区每个时段均保证有两台以上的警车负责路面巡逻。但是,由于辖区路线较长,路面通行量较大,为弥补巡逻力度的不足,大队与路政、施救部门采取了“三车联勤”模式,即在保障警车巡逻的前提下,路政、施救部门各派出一辆执勤车及施救车加入到路面巡逻当中,并对巡逻线路、时间进行了链接,从而使辖区的巡逻力量增长了一倍,巡逻密度大大增加。

  (二)能够促进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是事故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大队注重加强与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路政、养护部门的沟通协调。每个月,大队均组织路政、养护部门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隐患路段,现场分析产生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并收集汇总后向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致函,督促整改。同时,大队还坚实跟踪管理,责任追究,对因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追究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管理责任。通过联合开展隐患路段排查整治,辖区内的六洞服务区、王兴枢纽等几处“顽症”得到了治理,上述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明显好转。

  (三)能够有效地发现和开展恶劣天气交通管控。大队辖区路段全年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多发,在恶劣天气管控工作中,大队与路政、养护及施救部门的配合非常紧密。每当路面发现恶劣天气苗头时,各职能部门相互通报情况,信息共享,及时做好人员、车辆、物资、设备等方面准备工作。当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大队与路政部门迅速联合施救部门实施间断放行、分段通行、带道通行或路面分流,收费部门在电子显示屏实行路况通报,并根据指示对收费站口予以关闭,养护部门在收费站口及路面重要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桥梁、涵洞等路段撒盐除冰。

  (四)能够有效地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大队所辖区路段地处里下河平原,高速公路沿线人口稠密,过往客、货运车辆数量较大,行人上高速公路及客车违停上下客的情况比较严重。然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违法处理力度较小,高速公路上下客罚款2000元不计分,其力度甚至不如违停罚款200元但直接记12分(营运大客车只要违停一次,驾驶员就直接降证),在实际查处工作中,违停的大客车驾驶员都愿意承认是上下客,反而不愿意承认违停。为此,大队主动地联合路政和运政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对查获的客运车辆除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律移交运管部门处理。有力地打击了违法驾驶员的嚣张气焰,肃清了高速公路的通行环境,辖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五)能够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层次。为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升交通安全的宣传层次,大队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积极地创新工作思路。由于公安机关宣传经费有限,造成了宣传阵地建设的质量及档次不高,自2015年以来,大队在宣传阵地建设中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利用一切挖掘的资源,积极打造“社会办宣传”的局面。大队积极利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两运企业等相关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整合,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大队与地方汽车销售企业联合印制了数万份安全宣传资料,既达到了宣传教育目的,也为企业进行了宣传。同时,通过利用社会资源,大队还在辖区收费站、服务区、桥梁等沿线宣传阵地建设了宣传橱窗、宣传展板、固定式宣传标语、影音播放点、交通事故残骸车展台、LED电子显示屏及宣传灯箱等一大批宣传阵地,使上述阵地成为了宣传工作的“精品”、“亮点”。

  (六)能够促进危化品运输及客运车辆的管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客运车辆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大队在两运车辆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安全联防机制的优势作用,抓管理消隐患、抓服务保平安,切实当好联络员、资料员、信息员、服务员、管理员这“五个角色”。大队民警每月到联防单位开展“四上门”活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报违法及事故情况,每个季度组织两运企业召开安全联防工作会,及时总结和探讨安全管理工作的好路子、好办法。当辖区联防单位安全管理出现问题后,大队立即组织召开联防单位现场分析会,帮助问题单位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

  五、“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发展方向

  “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模式,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但它自身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需要完善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管理体制。“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的结合点在于“联动”,其前提基于各单位、企业的自觉和主动配合。虽然该体制以高速交警为主,但高速交警部门却无权对联动单位进行管理和制约。同时,高速公路跨区域性强,且高速交警、路政部门、路公司实行的是“条管”体制(比如京沪公司属于省国资委下属的省交通控股集团管理、路政综合执法大队属于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高速交警属于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地方党委政府在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上存在难度。因此,要确保“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实效,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能够对各联动单位实施调派、协调和督导。

  (二)需要在打造共赢局面上下功夫。“警路企三方联动机制”中无论是高速交警、路政部门、路公司,还是施救单位、两运企业,其工作职责是不一致的。要将各单位、企业共同融合到联动机制中,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各单位、企业的实际特点,发挥联动机制的最大作用,例如通过完善联动机制,保证收费站的交费秩序和合法利益,能够激发收费站的积极性;通过在事故处理中协助挽回路产损失,从而支持了路政部门的工作,也维护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权益,真正地让联动单位、企业从中感受到实惠,真正地打造共赢局面。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