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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市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刘长庚 2016年11月30日13:26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运管局《全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台了《娄底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发生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迟报的,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督办整改后,仍不到位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经营被查实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评价报告的;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或监控平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经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定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符合纳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黑名单”条件的: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执行,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依次类推。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毒驾、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12个月内有4次以上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记录的;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经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认定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市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运管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在此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级运管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所在县级运管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未从“黑名单”上剔除前,由所在县级运管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信息采集部门应每半年对其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被列为“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一年内不新增运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魏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