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要求,九江县交警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核查清理吸毒人员驾驶证,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管理,有效预防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造成交通事故。截至今年10月31日,全国有93.3万名吸毒人员持有驾驶证,其中,15.1万人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其驾驶证应予注销。截至目前,九江县交警部门共排查机动车驾驶人3800余人,其中发现有吸毒史持有驾驶证的有36人,需依法注销吸毒人员驾驶证有5人,需终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人员名单19人。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员。交警部门主动会同禁毒部门,对全县吸毒人员持用驾驶证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由于信息交换不及时等原因,辖区部分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未被及时注销,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交警部门完善与禁毒部门信息共享、核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核查程序,加强对申领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吸毒史及吸毒成瘾未戒除情况的核查。
二、集中建立完善数据清理机制。为避免因信息交换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未及时注销情况,九江县交警部门建立完善有关数据信息定期清理机制,每月会同禁毒部门集中进行一次数据核查比对,通过通报排名、督导检查等方式,督促做好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注销工作。对吸毒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消除“毒驾”隐患。
三、集中核查吸毒人员信息比对。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发现属于吸毒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审验和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业务时,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大中型客货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日常监管,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在注销其驾驶证同时,分别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现属于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及时通报上述单位对其加强监管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对校车驾驶人,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四、集中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整治行动中,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安全提示标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宣传集中开展核查清理吸毒人员驾驶证整治行动,从而有效预防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