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我省高速公路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2015年11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