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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新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联动机制 促成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新常态”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云淼 2015年1月7日15: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速公路“政治路、经济路、形象路”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相对于高速公路不断增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压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仍然停留于和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各家单位之间,目前尚未形成以地方政府主导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从社会全局来看,当前运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相对狭窄,对标准逐渐提高的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已经产生影响,与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不相协调,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笔者以为,建立新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联动机制、促成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新常态”已成为我们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现状

  当前运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参与单位主要是与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的各家单位,包括高速交警、高速路政、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和施救、养护等单位,联动工作基本上是由高速交警牵头,各家单位共同参与开展。

  目前,我市主要由各高速交警大队牵头,定期召集辖区路段的路政、业主、养护、施救等相关单位,召开高速公路联勤联动会议,在会议上通报辖区路段交通安全形势,协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传达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安排辖区路段的联勤巡逻等事项。在节假日来临前、恶劣天气易发季节到来时,高速交警大队则临时召集高速公路各家管理单位,传达相应的管理预案,部署针对性管理工作。另外,高速交警也主动承担了对其他单位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定期到其他单位开展安全防护培训,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演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他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但,更高层次的联动联勤则开展的不多。

  二、当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不足之处

  1.存在失衡性。当前运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参与单位主要是与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的各家单位,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关系。高速交警作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主导单位,对其他参与联动的单位没有体制上的制约,其他单位如果发生违反联动机制的行为、出现不履行联动机制的现象,高速交警只能对其进行函告或通报,没有实质性的约束措施。

  高速交警部门的首要职责就是“压事故,保畅通”,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第一要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全身心地投入。业主公司、高速路政、养护、施救等单位的上级部门对其没有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考核,所以他们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停留于应付阶段,主要围绕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开展工作,如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养护公司、施救公司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高速路政则以完成行政执法任务指标为主,没有真正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当成自己的首要任务来抓,虽然参与联动机制,但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做到全身心投入。当前联动机制中,各家单位对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投入不平衡,同时作为主导单位的高速交警部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措施对其他单位进行平衡,使得现有的联动机制存在失衡性。

  2.存在局限性。当前运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全天候参与联动的单位主要是“高速公路”字头的相关单位,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其他单位,如消防部门、沿线公安分局、医疗救护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等等,并没有完全纳入联动机制里面。在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急需抢险、处置等具体事项时,这些单位才与高速交警部门进行配合协作,这些单位仅仅可以称之为“协作单位”,往往仅限于“事后处置”阶段,基本上不参与高速公路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随着高速公路车流量的逐年增加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各种突发情况也日趋多发,譬如高速公路上日益增多的治安、刑事案件、各种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规范施工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等,都需要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参与日常联动机制,做到提前介入、提前预防。如消防部门在平时可以对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设置进行检查维护,对业主公司的专、兼职消防员进行培训;沿线公安分局平时对高速公路沿线村庄进行摸排,发现有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提前处置;安监部门平时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单位如果还仅仅停留于“协作”层面,只进行“事后处置”,不进一步参与日常联动机制,造成现有的联动机制存在局限性,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效能提升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3.存在限制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完善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高速交警部门一家的职责,需要有相应职责的各家单位相互协作,包括日常协作和应急处置协作。在当前的联动机制下,高速交警与其他单位的协作主要是应急处置协作,日常协作少之又少,而由于缺少日常协作的结果,往往造成应急处置协作配合不畅,延误应急处置时间。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大多为各类骨折、软组织挫裂伤、内脏器官损伤,现场救援的时间十分宝贵,如果医疗部门能早一点到达现场救护,那么可能就能挽回一条生命,高速公路发生起火事故或危化品泄漏事故,如果消防、环保部门能够尽快到达现场处置,就可能将事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如果医疗、消防、环保等部门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平时经常与高速交警进行协作,熟悉高速公路路况,知道哪里的广场可以掉头、哪里的互通可以穿越,则可以尽可能取道最短的路线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护或处置。假如医疗、消防、环保等部门平时基本不上高速,当事故发生时,往事故现场不知道怎么走,不知道哪里可以掉头,甚至走错路线,势必延误救援处置时间,限制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三、如何建立新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

  1.明确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新型高速公路联动机制,应该在地市一级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参加联动的单位包括“高速公路”字头的单位以及安监、卫生、环保、消防、市、县应急办等部门,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由指挥协调机构、日常调度机构和应急处置机构组成。

  (1)指挥协调机构。指挥协调机构设高速公路联动指挥部,负责本市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处置和协调相关单位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高速公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该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应急办、高速公路业主等联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2)日常调度机构。联动指挥部下设调度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警情分析、预案制定、日常管理等工作。调度中心可设在交警支队,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交警支队分管高速的副支队长、高速大队大队长、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成员。同时,在本市各条高速设立调度分中心。

  (3)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机构为临时性机构,设立原则为: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危化品泄漏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受到严重恶劣天气影响时,联动指挥部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救援处置的相关各级、各部门人员,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及善后工作。

  2.明确联动机制各个机构的职责。

  (1)联动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二是对高速公路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指挥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三是决定是否启用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四是对联动单位的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不落实、不履行联动职责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督促相关单位的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2)调度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情况定期向联动指挥部报告;二是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各家联动单位,围绕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三是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四是协调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日常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对各家联动单位的工作效能进行评估考核。

  (3)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根据事发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行动方案,根据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和处置力量,及时向联动指挥部报告处置进程;二是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督促应急处置任务的完成;三是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现场的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现场处置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明确联动机制的运行机制。联动机制的运行机制从运行功能上划分,可以分为日常运行机制和应急运行机制。

  (1)日常运行机制。日常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主要由分析预警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勤务制度、违规通报处理制度构成。

  一是分析预警制度。调度中心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从路段交通环境、流量、事故情况、违法查处情况、勤务安排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联动机制的指挥机构,由指挥机构会同各部门研究制定管理措施,指导联动勤务安排,提高联动机制运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调度中心根据近段时间的气象、社情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会同相关的联动部门进行分析、预测,向指挥机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为其决策提供参考。

  二是联席会议制度。调度中心每月组织各家联动单位召开联系会议,会议由担任调度中心主任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各家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通报每月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和警情研判情况,对下个月的各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家联动单位针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各自部门的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并在会上进行讨论,形成具体的工作模式。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联动机制运行的依据。

  三是联合勤务制度。依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各家联动单位定期开展各项联合勤务工作,包括联勤巡逻、联勤整治、联勤演练、联勤宣传等。联动单位每周数次共同上路巡逻,管理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检查、施工安全管理等。当某项违法行为特别突出时,可以开展联勤整治,高速交警、路政、安监、业主对违规施工联合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高速交警、沿线派出所、业主共同开展服务区安全防范工作;高速交警、路政、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集中整治等。另外,各家联动单位应该定期开展联勤演练,演练对象为各类突发事件,如群体性事件、危化品泄露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平时各家联动单位可以开展联勤宣传,共同走进客运企业、物流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施工单位,各家单位优势互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通报处理制度。对于违反联动规定、不履行联动职责、不落实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对联动工作拖延、推诿的单位,由调度中心负责对其工作效能进行评估,通报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该单位没有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由调度中心将情况上报联动指挥部,经联动指挥部主要负责人集体协商后,提出对该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督促该单位的主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

  (2)应急运行机制。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由调度中心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用应急预案后,立即在事发现场组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事件处置救援的相关联动部门,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处置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与事发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同时根据事发现场处置救援的需要,可以将各个联动单位分为五个行动组。

  一是协调联络组,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根据处置进程,收集处理处置信息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是现场处置组,负责事发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如被困人员搜救,伤员的医护、急救,起火区域、危化品泄漏区域的清理,路面障碍物体、隐患物品的排除,事发现场的勘察取证等工作。

  三是安全保卫组,负责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对越过高速公路隔离网、企图进入事发现场的人员进行劝离,对滞留于事发现场的无关人员进行疏散,对在事发现场无理取闹的人员进行控制并带离现场。

  四是宣传报道组,负责收集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影像资料,起草对外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媒体记者对突发事件处置的采访报道,记录、宣传现场处置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五是事故调查组,根据事发现场的勘察情况和相关证据,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理意见,并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是勤务机制改革的一个有效载体,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社会改革开放进程正在不断深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只有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完善,联动内容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丰富,才能有效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创造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新常态”。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