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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超速客车所属企业被罚30万元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14年9月16日11:12

  大型卧铺客车驾驶人魏某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新疆新建旅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下称新建公司额敏分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安技科科长分别给予1.2万元、1.02万元、9000元罚款。

  9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对托里县“3·10”较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及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责任追究情况。

  3月10日凌晨3时50分许,托里县境内一辆客车沿S2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8公里+920.8米处,因超速且驾驶人魏某操作不当撞上同方向因故障停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6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

  新疆都市报记者了解到,经交警部门查实,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魏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的。

  间接原因为肇事客车违反“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凌晨2时5时停止运行”的有关规定,在夜间2时至5时仍继续通行。且新建公司额敏分公司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车辆GPS监控存在盲区和未能有效监控。3月9日,该大型卧铺客车GPS不能正常使用,在第一次监控时已发现无法监控到,但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新建公司额敏分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新建公司额敏分公司总经理朱某、副总经理王某、安技科科长朱某分别主管和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不能对分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分别给予罚款1.2万元、1.02万元、9000元罚款。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借此发布出行提示:客运企业和驾驶人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客运企业要加强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落实GPS动态监管,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及时发现、提醒、制止驾驶人违法行为;驾驶人要增强防范意识,规范自身驾驶行为,提高自身驾驶技术和临危处置能力。

  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前熟悉行驶路线,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并保持身体状况良好,心态平和,不超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不开斗气车。

  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至少减低40%的伤害。国庆节、古尔邦节将至,举家出游增多,请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并为儿童选用适合其年龄、体重的安全座椅,切莫怀抱儿童或让其坐在副驾驶位置。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