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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物流经营严禁虚假宣传
来源:沈阳晚报 2014年8月8日14:34

  物流经营严禁虚假宣传

  物流经营者若订“免除己责”条款将被处罚

  8月7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运输物流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规范了运输物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了运输物流经营者公平竞争,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规定,物流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签订合同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剥夺消费者权利。《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此外,《规范》明确规定,物流经营者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货物,或为无照经营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不得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的方式骗取货运方货款。

  《规范》还规定,工商部门应加强对运输物流市场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扰乱市场秩序、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违反《规范》等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据了解,市工商局将对沈阳四大物流园区(沈北新区沈北综合物流园区、苏家屯区苏桃路物流积聚区、于洪区永安国际物流港、辽中县辽中保税物流中心)和十个重点区域(沈河区南塔鞋城地区、沈河区五爱市场地区、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地区、和平区南二小食品城地区、大东区小商品大世界地区、大东区陶瓷城地区、大东区东贸库批发市场地区、铁西区中国家具城地区、铁西区汽配城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产市场地区)实行日常抽查和定期考核,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重点考核。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