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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客运班线经营权 必须有相应经营资格
来源:南方日报 肖文舸 2014年7月23日8:57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61号文),对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意义重大。

  不过,企业在兼并、重组、并购或整合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阻碍了推进集约化发展。对此,笔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有关专家。

  开放市场有效缓解运力供需失衡

  问:改革开放以来,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几经变化,能否介绍一下发展和变迁的过程?

  省道协:改革开放初期,道路运输市场运力严重不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交通部在1983年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全面开放道路水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市场的生产力也由此获得了极大的解放。

  据统计,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我国拥有的民用汽车只有135.8万辆,而在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不久的1985年,我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就猛增到321.12万辆,短短几年内,道路运输市场运力紧张的状况就得到缓解。

  问:是否在缓解道路客运运力供需失衡的同时还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省道协:是的,在这个阶段,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基本没有资质的要求,大量的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便可获得客运线路经营资格,客运市场的开放,有效地缓解了道路客运市场供求关系。

  道路客运市场的开放,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当时国有运输企业由于管理跟不上,普遍陷入经营困境。而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又面临势单力薄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客运经营业者“小散乱弱”的局面。确实也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问:能举例说明出现了哪些问题吗?

  省道协:比如,一些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利益驱动,超速、超载,违规兜客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客;还有的为了赶时间,司机中途不按规定休息,造成疲劳驾驶的问题等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市场秩序。

  道路客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过由个人出资购车,企业与之合作的挂靠经营模式。上世纪90年代,国有、集体客运企业开始接受社会、个体运输业户挂靠经营。这种挂靠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对客运企业缓解运力不足,加快车辆更新换代,满足旅客出行需要起到积极作用。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挂靠经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除国有、集体企业外,其它成份的客运公司也开办挂靠业务。挂靠企业普遍存在只收钱不管理;挂靠车辆安全隐患大,事故频率高,违规经营现象突出;挂靠运输服务质量低下,行业诚信缺失,对道路客运行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规范经营权解决市场混乱难题

  问:面对发展过程中带来的这些市场混乱、安全性差、诚信缺失的新问题,又如何解决?

  省道协:为整顿道路运输市场,2000年,国家交通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实行客运企业资质等级管理,任何不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就不再具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2003年,交通部正式要求对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当时,一些企业、个体经营者达不到资质经营条件,就将客运班线经营权转移到有资质的企业,再与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继续经营。从这个时期开始,客运行业逐步清除了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由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取得经营权。

  2006年和2012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经营权到期的省市际客运班线进行了两次集中续期。

  续期后,取得班线继续经营权的企业与交通运输厅签订《广东省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客运车辆产权必须为企业自有或绝对控股,不得以挂靠、租赁等方式经营”。因此,不论客运班线具有哪些历史缘由,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客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获得省交通运输厅许可的经营者,才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问:请问客运班线的经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怎样识别某一班线的经营权单位?

  省道协:客运班线的经营权是指取得班线许可的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按照许可事项和要求,合法从事相应班线运输的权利。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单位,由作出班线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班线标志牌后张贴的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经营者”一栏中注明。

  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期为6年

  问:能否解释一下,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在属性上有什么区别?

  省道协: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规定: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由此可见,客运班线所有权归国家;客运班线的经营权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客运班线的使用权来自于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营者的委托或授权。

  问:那么客运班线经营方式有哪些?

  省道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除禁止挂靠经营外,没有对客运班线经营方式进行其他限定。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存在公车公营、承包等经营方式。

  “公车公营”是道路运输业界对企业自主经营方式约定俗成的说法。即客运经营单位将产权明晰、具有完全处分权利的营运车辆,在与运输生产直接关联的经营活动中,最大程度地实现自主经营。简单概括就是客运线路运营的“车辆公司化”和“经营公司化”。

  “承包经营”是指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者支付企业(发包人)一定承包费用,企业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收益。

  问:取得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必须具备哪几个法规要件?

  省道协:取得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必须具备三个法规要件:一是经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二是被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也就是说,不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就不能具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三是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获得许可期限内才有效。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期限是4-8年,我省交通运输厅的规定是6年。

  问:如此说来,不符合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可能获得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对吗?

  省道协:是的,“承包经营”不存在“让渡”客运班线经营权,企业和承包人之间只存在承包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明文规定“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问:客运班线的经营权许可期限届满怎么办?

  省道协:客运班线的经营权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班线经营许可的,原经营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才能予以续期。在班线申请续期时,如果原被许可的经营主体不符合续期条件,则原作出客运班线许可的交通主管部门将收回其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