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所在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连续接到《县长信箱》和《市长信箱》转来的热线投诉。反映某公司借春运之机非法操作提高票价侵害公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惠农便民政策导向,县交通运管机构非常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该公司就此作出书面解释。从整个事件的过程看,显然这不是一起偶然的企业行为,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在于老百姓计较这多出的1元钱,它涉及到客运服务企业如何对待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涉及到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这个重大原则问题,本文试就市场经济法制的角度作一番分析。
首先是如何做到“依法经营”。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游戏规则,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脱离法制的轨道。本案中,该公司具备农村班线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两种经营方式。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从某种程度上说,县物价部门制定下发的农村客运票价和城乡公交票价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做”的。文件明确规定:票价的调整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也就是说,政府并没有赋予这家公司可以“自行调整”票价的权力。然而就在上述票价执行了一年、公司换了一个法人代表之后,竞贸然以“已报请有关部门同意”为由(实则未见到文字依据)对农客和城乡公交通通调高一元票价,而且事前根本未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告知解释,人民群众被逼接受这样的事实。这件事的操作过程,从决策到程序,公司和车站都违反了《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政务透明,信息公开的今天,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公众的谴责,甚至难逃法律的追究。
其次是怎样去体现诚实守信。客运企业的服务对象是是社会公众。农民选择城乡公交车辆,就是对企业的一种信任。企业就必须信守、兑现这份服务承诺。企业生产经营不能不讲效益,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行的客运票价中,本身就包含了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各种因素。导致企业经营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比如经营理念、管理能力服务和科技水平等,也有客观存在的企业体制、机制以及上层决策方面的原因,更有市场原材料(石油、轮胎、配件等)价格上扬的因素。无论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对企业效益造成影响。天道酬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铁律。本案中,该公司辩称提高票价的理由是为弥补因承担了一些政府指令性任务而造成的亏损。这显然是故意混淆两种不同的概念。政策性亏损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来解决,经营性亏损必须由企业自行承受。把经营性亏损说成是政策性亏损,将其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让农民群众买单,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诚信原则,践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以这种近乎欺诈的方式获取回报即便能得逞,也无异于“饮鸩止渴”。
其三是如何公平竞争。市场法则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线。为了满足道路客运服务均等化的社会需求,在行业内强调公平竞争是必须的。本案中,该公司因价格违规行为遭致公众按二连三的投诉,其企业形象必然受损。而同处一城的另一家民营公交公司,也经营者两条城乡公交线路,却能做到不涨价。泾清渭浊,老百姓看得明白。公平竞争的秩序要靠大家来维护。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积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和社会舆论来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对于不遵守竞争规则的企业,不论是什么级别,有什么背景,坚决地出示黄牌予以警告,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这是最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