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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整治非法客运
来源:检查日报 尹经宇 2014年4月28日8:57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召开,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黑车”营运被查处两次没收车辆、暂扣“黑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经公告后可予以拍卖……法规草案设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上海市政府曾先后通过调整公交线路、开通“社区巴士”等措施,加强对城区中心地带和交通枢纽等重点监管区域的非法客运车辆进行管控,对维护客运市场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但与此同时,取证难、执法难问题日益突出,加大了治理难度,非法客运现象愈发猖獗,运营方式由隐蔽性经营向公开化经营转变,分布区域由城乡结合部向中心城区蔓延,运营人员由个体向团伙扩展,还有的正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逐渐转向非法客运经营。

  为打击非法客运,上海市已出台三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对非法从事汽车营运、长途客运、公交客运等行为设置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暂扣非法客运车辆的强制措施。2006年6月,该市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对摩托车、三轮车等其他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法律文件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各方面规定与实际情况有些脱节,最高5万元的罚款已不足以惩戒非法客运行为。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共七条。草案规定,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一旦被查获,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被查获两次以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用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鉴于假冒客运出租车伪装性强、违法行为隐蔽,查处难度较高,草案拟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草案规定,只要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无论其是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处以罚款。

  执法中,一些非法客运车辆被暂扣后,违法行为人或弃车逃跑,或逾期不接受处理,导致被暂扣车辆长期积压在执法部门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据了解,上海市此类滞留车辆有近千辆,需负担大量停车费用。针对这种情况,草案拟进一步完善暂扣车辆的处理环节,规定车辆暂扣以后,对于无法查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情形,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60天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车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如何甄别非法客运“黑车”?江小青等委员注意到,非法客运执法取证问题并未出现在草案中。“正常的搭车行为与非法客运行为如何区别?”“如何在避免‘钓鱼’执法的同时合法取证?”沈志强委员认为,如果该草案在取证方面有所突破,将会有效治理非法客运。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正如顾佳丹委员所考虑的,要处理好查处非法客运与保障市民正常出行的关系,“光堵不疏,肯定不能根绝非法客运的问题。”程裕东等委员建议,要发动市场提供多元交通供给,满足老百姓个性化的交通需求,还可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轨道交通站点,特别是新建站点周边多设置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市民短途自行车出行,以挤压“黑车”生存空间。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