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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汽车租赁实行准入制
来源:中国交通报 2014年4月24日10:58

  日前,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正式启动,企业和个人可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福建省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须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且车辆类型为核载9人以下载客汽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和《租赁汽车证》;私家车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还制定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使用情况将作为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