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审。
据了解,目前施行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整体已不适应城市客运发展需要。此次初审的《条例(草案)》则将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设施管理等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都加以明确和规范,保证城市公共客运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中,为保护乘客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营运成本、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票价。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调整线路、站点、首末班发车时间或者营运车辆数量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告。
同时,该《条例(草案)》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例、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